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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强奸(以)

【案例】 妇女孙某下夜班,独自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喝过酒的黄某盯上,黄某强行将孙某拉到路边的绿化带中,欲实施奸淫,就在即将进入时,孙某用力一挺,将黄某器官折断,导致黄某当场昏迷。孙某因担心别人知道后,有损自已声誉没有报警独自离开,导致黄某因流血过多死亡。

以“不配合强奸致死案”为例,讨论正当防卫是否有救助义务?

本案是一起因正当防卫导致行为人死亡的案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是法鼓励和提倡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因此,在有效保护了法益,制止了不法侵害后,防卫人是否有救助义务,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我国刑法理论存在不同的学说,因此,针对具体案件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实属正常。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理论及规定,展开讨论。

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不配合强奸致死案”为例,讨论正当防卫是否有救助义务?

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保护法益的合法行为,是刑法所提倡的正对不正的正义行为,法不得向不法低头是正当防卫应有之义。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一起正当防卫案件,多多少少都会引起人们的讨论,各种说法不一,无论如何,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采鼓励和提倡态度,从正当防卫定义中明显可以看出,在一般防卫下,即使防卫过当,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并且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

正当防卫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又称无过当防卫),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特殊形式,仍应符合正当防卫的所有条件,如前提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时机条件,不法侵犯正在进行;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限度条件,一般防卫有限度要求,特殊防卫无此要求。

以“不配合强奸致死案”为例,讨论正当防卫是否有救助义务?

特殊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刑法列举了如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几种情形,理论上认为,当行为人实施类似侵犯法益的行为,只有对被害人直接或间接构成生命危险时,方可实施特殊防卫,如利用被害妇女醉酒时实施奸淫时,他人不得实施特殊防卫,如一棍子将行为人打死等,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但当行为人可能侵犯新法益时,被害人可以对其实施特殊防卫。被侵害了的法益不能复原,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本案中,妇女孙某针对黄某正在实施的奸淫行为,有权实施特殊防卫,防卫行为造成黄某伤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问题是,正当防卫导致行为人损害时,是否产生救助义务呢?

正当防卫是否产生救助义务

被害人实施正当防卫导致行为人伤害时,是否产生救助义务?以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理论上存在争议,如果有救助义务,防卫人有能力救助并且救助后可避免结果发生的,而防卫人不采取救助措施,导致行为人伤亡,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如果没有救助义务,则即使行为人伤亡,也不产生作为的义务,即防卫人没有救助义务。

以“不配合强奸致死案”为例,讨论正当防卫是否有救助义务?

行为无价值论观点,认为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正当防卫行为不产生救助义务;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在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并且保护了法益的情况下,如果防卫行为不可能过当时,防卫人不产生救助义务,如果可能存在过当情况下,防卫人有救助义务。

本案中,妇女孙某实施的系特殊防卫,没有限度要求,因此,造成黄某死伤均不存在过当的问题,无论根据行为无价值论观点还是结果无价值论观点,本案中,孙某均没有救助黄某的义务。

以“不配合强奸致死案”为例,讨论正当防卫是否有救助义务?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孙某对黄某实施的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此,无论根据哪一种学说,本案中,孙某无救助黄某的义务,孙某对黄某的死不负责,即孙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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