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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核定征收相关内容解读大全)

熟悉会计业务的人都知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因为后台收到不少伙伴咨询核定征收的相关内容,今天抽个时间,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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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核定征收?

  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主要用在完全没有账簿的纳税人,一般以个体工商户居多,但也有少数注册为公司的纳税人,虽然工商执照是企业,但由于完全无账簿,税务机关会当个体管理,一样执行定期定额征收。

征收内容是: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规模、品种、同行业的税负、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核定纳税人每个月固定要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款,不光是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都一并核定。

  计算公式:本月(季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本月(季度)销售收入*核定的应税所得率*25% 。

  举例:假如某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5%,若某月的收入是100万元,那么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100*5%*25%=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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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哪些类型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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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下列企业的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7.“一定规模”的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8.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9.其他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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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可以核定征收吗 ?

纳税人企业能核定征收,但核定征收指的是企业所得税,而非其他税种。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进行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是否需要每年申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国税发〔2014〕139号)规定,当年新设立纳税人,并且不属于一定规模以上或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当年需要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1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提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申请。

因此,企业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请实行核定征收,同时企业情形未发生变化的,无需每年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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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优缺点有哪些?

优点:核定征收使税务机关便于管理,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征收管理。税款缴纳也比较简单,每期按照核定征收税额缴纳税款,一般不会再进行查账检查。对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方便征收管理起着积极作用,具有较大灵活性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核定征收比率,税收比较稳定。

计算简单,操作性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要求低。对企业来讲,企业可以不必参加汇算清缴,减少查账的费用的麻烦,效益好的企业可以从中取得额外收益。

缺点:不能体现公平税负,导致企业税负不均。

如果以经营收入为计税依据,不论企业是否盈亏一律按月征,年终也不进行汇算清缴,在具体到户的税收可能不均衡,只能是基本合理或接近合理。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情况,每年都有变化,采取核定征收需要,每年调整进行测算,工作量较大,容易出现误差,不能体现公平税负。

正常来讲,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大小取决于企业利润多少,体现“利润大的多征,利润少的少征,没有利润的不征”这一公平原则,而核定征收不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利润多少,一律简单的依据收入成本来进行征收如果仅凭借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特别是对于餐饮等服务型企业,仍然会有其他诸如纳税人的经营能力、营销能力等因素而影响实际营业额,所以仅凭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及税务人员的主观测算是很难准确确定核定纳税人实际应交纳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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