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立法(科普文)
观点:法治环境下还应关注人的能动性——为“人治”正名
在呼唤依法治国、树立法律权威的今天,我们习惯于带有一种有色眼睛去看待“人治”,认为“人治”等同于“权治”或是“统治者之治”,认为其是专制和家长制的同义词。若从普法和建成法治社会的角度看,这种社会文字宣传并无妨。但其若作为一种法理学观点的话,则存在一定纰漏。下从历史上的思想家们对于人治的观点的分析、法治与人治的概念以及二者的对比,并结合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说明法治环境下人的重要性。
一、历史中的“人治”思想
(一)古希腊时期关于“人治”的观点
苏格拉底:
推崇贤人政治:由少数德才兼备、知识超凡的贤人担当统治者;同时,这些贤人要依合法程序取得合法的统治权。
苏格拉底
柏拉图:
提出“哲学王之治”。
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从法治的角度解读人治,在法治的视野当中审视人治(尽管他认为法治优于人治)。
亚里士多德
其中,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的哲学王之治是极具代表性的一种人治观。按照他的观点,智慧是高于法律的。“哲学王”具有超群智慧,对事物的判断能够做出准确无误,因而不必受固定的、呆板的法律约束,由“哲学王”的智慧去治理国家是最好的形式。柏拉图的人治中的“人”不是任意的,而是有雄才大略、过人智慧的人。
从上述论述中,可看出古希腊政治思想中的人治更多的倾向是德治。他们强调统治者自身的智慧和品德,以此防范约束和规范不足的现实困境。事实上,德治也是我们今天谈论的人治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治”观点
与古希腊的思想家们具有相似性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治”观也与道德相捆绑。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是人治、德治、礼治和法治四种治理模式的有机统一,其中德治、礼治和法治又是人治的三种主要方式。儒家主张的“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等就是他们人治观的体现。并且,古代中国的人治观也并不甚至从来没有否定法律规则的重要性。他们所强调的“礼”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实际就是强调遵循规则、制度和法律。
除此之外,在专制环境中法律权威有限的情况下,儒家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而这一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在当今“法律万能主义”的泛滥下愈发显得重要,这一点在下面的第二点的论述中也会谈到。
(三)古希腊和中国传统的人治观的共性
古希腊
要达到古希腊和中国传统的理想的人治模式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社会和国家说到底都是要由人来统治,特别是贤人和智者。
二、社会会中会产生具有高尚道德和高度智慧的人
三、社会应该有而且确实有办法将这些贤人智者选拔出来,赋予他们决断事物的最终权力。
二、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焦点——概念界定的不同
“法治”和“人治”的提法本身就不科学,我们不应该为“法治”与“人治”下定义。不以字面上认为“法治就是民主,人治就是专制”。
从上面三个主张中,我们可以看到三种学说之所以会得出全然不同的结论,是因为他们对“人治”和“法治”的概念界定不同。在笔者查阅的文献中,几乎所有著者都持有法治优于人治的立场——因为,他们把人治定义为人在治理国家中起着主导作用;反之,他们所说的“法治”是指把法作为治理国家的主导。若是按照这个定义的逻辑,支持法治优于人治固然无可非议。但是这会带来一个问题,也给易作为普通民众的我们造成一种误解——法律是万能的。
近年来,我们有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倾向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在“小悦悦”事件后,呼唤“见死不救”要立法;在养老问题上,“常回家看看”这一基础的道德问题也立法……不知不觉中,我们习惯陷于“法律万能主义”的思维方式——有问题就是法律的问题,而不是人的问题;在思维方式上,由“我内心的道德律要求我去做某件事”变成了“法律要求我这样做,否则我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这个思维方式中,我们跳过了道德思考,而变成了一个机械地遵从法律的人。
私以为,现在的道德滑坡和法律万能主义的兴起在很大一部分上就是单纯强调法治的结果。实际上,人治制度下的许多理论和思想值得我们借鉴。比如儒家思想精华的仁、义、礼、智等,而这些道德品质恰恰是我们现代人所缺乏的。我们的法律中并未涉及或者直接规定这些内容,这都是需要通过道德来调整的,这时强化道德教育的方式往往会比法律强制调整更为有效。
基于上面的论述,本文讨论的人治绝不是绝对意义的人在法上,而是第二种观点(人治与法治结合说)中的将人治看作是借助人事对国家进行管理,即从方法论上理解人治,它和法治并不冲突。在厘清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再展开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利弊的论述。
三、人治与法治的比较
单纯强调法治会带来一些现实问题。从立法、执法到守法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人的能动性的发挥:立法者怎么保证制定良法、执法者怎么避免“钓鱼式执法”等问题都在说明法律之外人的主观能动性也是重要的;并且,社会是快速发展的,法律的更新是缓慢的,法律体系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断层”和“缺项”的问题;再者,法律就一定是正义吗?这也未必。法理学史上,哈特和富勒的论战就揭示了这么一个问题——恶法是不是法,我们是不是应该遵守恶法?应该说,在实际上,单纯的法治在现实实践中会遭遇各种意想不到的困境。
四、结语
现在我们习惯于说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把人从法治世界中排除出去。私以为,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既不宜作口号简单地提倡或是简单地否定。一味摈弃“人治”,实现“法治”是不恰当的。当下,我们更需创造一个以“法治”为主,“人治”为辅的管理新模式。尤其是在具体的微观治理上,我们可以将人治与法治视为两种相结合的治理方式。法治是本,人治是末;法治是常,人治是变;法治是体,人治是用,二者应该相辅相成,相互配合。
声明:本文由"麦兜"发布,不代表"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wuxiaoyun.com/law/1712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