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实施(电子商务法)
8月31日电,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针对2018年版《电子商务法》做出修改,在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的内容。
律师观点
必律师表示,市场监管总局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改,是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其中对第八十四条的修改,实际上更加强调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那么平台的经营活动也会被限制,甚至被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法律要点
原《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拟修改的《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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