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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协议书(男子看漏浅色小字)

男子看漏浅色小字,定金难享购车优惠?小鹏汽车:界面有告知

近日,广州市民钟先生向南都“记者帮”反映,他在2021年先后为“5000元定金抵10000元”的APP广告交款,但在2021年12月签订购车协议后,却发现并未享受相关权益。原来,钟先生当初未注意到海报下方注明的浅色提醒,该提醒强调抵扣时限为当年10月31日前。但钟先生表示,小字颜色较浅,销售人员未作提醒,APP在截止日前也未推送信息提醒,他质疑并不合理。

当事人:

销售和APP未提醒优惠时限

据钟先生介绍,2021年4月,他通过小鹏汽车APP交了99元购车诚意金。当年7月,APP广告放出“5000元定金享上市权益”的海报。海报上称,5000元定金立享上市权益,并有5000元抵10000元的定金翻倍、终身用电畅享包、智能舒适无忧包、无忧退订等权益。

他向南都记者出示的海报显示,海报下方有5行浅色小字注明“权益锁定前提”,“2021年10月31日24:00前,需支付5000元定金并完成《小鹏汽车购买协议》签署。”钟先生称,自己当时只浏览到正文,没有注意到这几行小字,很快按页面操作预订。“这个字体颜色比较浅,又在最下面,手机划过去并不会注意到,我以为交了5000元定金就能享受购车优惠。”钟先生说。

钟先生表示,2021年10月中旬,小鹏汽车的销售刘先生联系他到天河区松岗大街8号的门店看车,“没有看到我喜欢的黑色车”,他让刘先生留意有黑色车再通知他去签合同,期间刘先生并未告知要在10月31日前签合同才能享受优惠。

他称,此后几个月没再收到刘先生的信息。2021年12月初,他主动联系刘先生发现黑色车到货,于是前往门店签订购车协议。在当月底,他提车后购买软件包时,发现自己并没有享受到海报宣传的“5000元定金享上市权益”,“说我没有在10月31日前签购车合同,但销售并没有通知我,APP也没有推送信息提醒”,他认为,自己无法享受相关权益,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男子看漏浅色小字,定金难享购车优惠?小鹏汽车:界面有告知

钟先生预订车的页面。

小鹏汽车:

活动规则在预订界面已告知

“当面有告知的。”销售刘先生则表示,关于购车优惠的详细信息已当面告知钟先生。小鹏汽车品牌方也对此回应,经查钟先生于2021年7月完成5000元意向金交纳后,至2021年12月4日前,始终未与小鹏汽车签署购车合同,因此无法享受P5预定活动中,在10月31日前签署购车合同可获得的“意向金翻倍”或“定金翻倍”权益。相关活动规则在客户预订界面均已有明确告知。

法律人士:

协商不一可要求消协介入或起诉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程磊律师表示,《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小鹏汽车的APP广告明确载明,如果约定车交定金5000元可以享受一系列权益,但也明确了需在10月31日前签订购车合同才能享受权益。钟先生支付了5000元定金,应视为承诺,钟先生作为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但钟先生享受权益的条件为应在10月31日前签订购车合同。如果超过上述时间,钟先生将无法享受上述权益。

钟先生是在看到小鹏汽车的APP广告后,决定支付定金的,则双方的行为应受到App广告所载明的条件和内容所约束。消费者在支付定金时,应谨慎阅读要约所附的条件。如果未尽到认真阅读的注意义务,则有可能存在要自行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的法律风险。如果消费者和商家有争议的,可以先和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要求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介入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持不同观点,认为钟先生的这个预订行为,更似一个预约合同,所以这个预订行为还要遵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合理提示注意”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如果钟先生认为,权益限制的字体不明显、销售人员没有对其进行提醒、APP没有推送提醒信息等,相关限制内容未产生提示的效果,可以向消费部门反映,协商不一致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采写:南都记者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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