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耳龟(注意)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增罪名17个,其中有“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能够触犯这一条款的行为有三,“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非法引进”暂不去说它,后两种行为能让你想到什么?
我只能想到佛教徒的大规模“放生”活动。有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以后“放生”也得守法。什么物种才是“外来入侵物种”呢?这事儿你我说了不算,必须由国家“钦定”。我国环保部门自2003年以来共发布4批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以下简称“名单”),涉及动植物种类71种。佛教认为植物不是有情众生,不入六道轮回,被“放生”的只能是动物。
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物种入侵名单(第一批)
第一批“名单”共有16种,植物9种,动物7种(蔗扁蛾、湿地松粉蚧、强大小蠹、美国白蛾、非洲大蜗牛、福寿螺、牛蛙)。虽然我对“放生”嗤之以鼻,但可以肯定这活动不是一门心思干坏事儿,可假定不包括像蔗扁蛾之类农林业害虫,而非洲大蜗牛和福寿螺在南方部分地区泛滥成灾,“放”之无趣,这一批中最可能涉及“放生”的是牛蛙。
牛蛙/Rana catesbeiana,体长可达152—170mm,大型食用蛙。原产北美洲,1959年古巴领袖卡斯特罗赠送一批,即我国牛蛙之鼻祖。适应性强,食性广,连麻雀都能一口吞下,而且繁殖能力强,故竞争优势明显,严重挤占本地两栖类的生态位,影响生物多样性。其最佳归宿就是干锅牛蛙或馋嘴蛙,切记不可“放生”。
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二批)
第二批“名单”的标题删去了“自然生态系统”6字,实质无变化。共19种,植物10种,动物9种(桉树枝瘿姬小蜂、稻水象甲、红火蚁、克氏原螯虾、苹果蠹蛾、三叶草斑潜蝇、松材线虫、松突圆蚧、椰心叶甲),以林农业害虫为主,中间夹杂了一个大名鼎鼎的物种克氏原螯虾,这玩意儿有可能会被“放生”。
克氏原螯虾/Procambarus clarkii,即平常所说的“小龙虾”。原产北美,上世纪30年代进入中国,60年代人们发现它居然挺好吃,于是纷纷养殖引种,在80-90年代大规模扩散。此物善于打洞,无孔不入,对南方水稻产区特别是梯田破坏尤为严重。别信吃货消灭入侵物种的传说,云南省政府至今还每年下拨专款治理“虾害”,“放生”这玩意儿就太扯淡了。
中国外来入侵物种(第三批)
第三批共18种,植物10种,动物8种(巴西龟、豹纹脂身鲇、红腹锯鲑脂鲤、尼罗罗非鱼、红棕象甲、悬铃木方翅网蝽、扶桑绵粉蚧、刺桐姬小蜂)。我“接触”过其中2种昆虫:在云南吃过油炸的红棕象甲幼虫;在家乡公园散步,树上的悬铃木方翅网蝽纷纷飘落,“拂了一身还满”。言归正传,“放生”者最爱的就是水生动物,这一批有4种。
巴西龟/Trachemyss cripta,最常见的宠物龟,头部两侧有红斑,又名红耳龟(老年个体的红斑会消失)。原产美国中南部,上世纪80年代进入广东后迅速扩散全国,目前我国已成为巴西龟数量最多的国家,没有之一。宠物丢弃、养殖逃逸和错误放生是导致局面失控的主要原因,青岛湛山寺的放生池中密密麻麻的几乎都是巴西龟。以后有法可依,希望执法必严。
豹纹脂身鲇/Pterygoplichthys pardalis,诨名“清道夫”。原产南美热带,1980年作为观赏鱼引入我国。目前已在广东、湖北、 台湾、广西、陕西、四川、重庆、江苏、江西、海南、安徽、上海、浙江、福建、 云南、吉林等省区出现,居然包含“吉林”,令人惊讶。大规模放生的可能性不大,扩散原因恐怕是宠物丢弃。当然,也有人把自己的不负责任美化成“放生”。
红腹锯鲑脂鲤/Pygocentrus nattereri,长得有点像金鲳,江湖人称“食人鲳”。上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踪迹现于南方多个省区的自然水域,这货牙齿尖锐异常,下颚强而有力,性情凶猛残暴,“食人”绝非浪得虚名,严重威胁渔业发展和胁分布区人类健康。千万不能随意放生或丢弃,须知“放生”也有可能是间接杀人呐。
尼罗罗非鱼/Oreochromis niloticus,又名非洲鲫鱼。1978年引入我国大陆后迅速推广全国,南方部分省区已形成能够越冬的自然群体。本种能吃能生长得快,对本地鱼类威胁很大,会造成本地鱼类减少或消失,物种多样性趋于单调。还好不耐低温,在北方野外翻不起什么大浪来,过去只有热电厂才有条件养殖。没事儿不要瞎放什么生,烤着吃多好。
中国外来入侵物种(第四批)
第四批共18种,植物10种,动物8种(食蚊鱼、美洲大蠊、德国小蠊、无花果蜡蚧、枣实蝇、椰子木蛾、松树蜂)。昆虫中的美洲大蠊和德国小蠊就是南方常见的大小蟑螂,我估计应该没人“放生”,其余还是林农业害虫。有可能和“放生”沾边的只有1种,食蚊鱼。
食蚊鱼/Gambusia affinis,小型鱼类,原本是为了控制蚊虫和预防疟疾才引入的,目前已广布于长江以南各自然水域。初衷是好的,然而本种不仅会捕食蚊虫幼体,而且摄食土著鱼类的鱼卵或鱼苗、两栖类的卵或幼体,造成当地部分土著种的濒危和灭绝,危害很大。再随意“放生”就是雪上加霜、万劫不复。
如果“放生”对象包括以上物种,就有可能触犯刑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待于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实践。总之,“放生”须谨慎,最好咨询环保部门后再行实施。不要为了虚无缥缈的“福报”,做破坏自然环境、威胁人身安全的蠢事。最后,引用一则历史掌故,与诸君共勉:
北使李谐至梁,武帝与之游历。偶至放生处,帝问曰:“彼国亦放生否?” 谐曰:“不取,亦不放。” 帝大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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