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承诺(062)
【100个创业法律小学问】062 带你了解合同“行话”:“要约”与“承诺”
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表述:” XXX发出要约”、”XXX作出承诺”......不太在意的人可能会认为,这就是日常的对话而已。但是“懂行”的人就会意识到,这时可能已经有一个合同订立成功了。
合同法领域的“要约”与“承诺”二词可以说是最常使用的“行话“之二了。其实说起来,这两个词语在法律领域的意思与日常领域的意思并没有很明显的差别。但是要想彻底弄清楚“合同”的相关概念,对于“要约”与“承诺”的认识是必不可少的。
一、要约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一个完整的要约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区分一个概念: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相较于要约而言,要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并且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合同法》第15条明确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而是事实行为!
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完整的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此时就需要对方再次对此新要约作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
【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则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撤销与撤回
在实践中,我们总会遇到发出了一个要约或者作出了一个承诺却因为其他各种原因需要撤回或者撤销的情况。
而要约与承诺的撤回、撤销,可不是你一句话就可以完事儿的!
要约可以撤回,可以撤销;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具体来说: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以下两种情况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4、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没有撤销制度!
恍然大悟了吗?
“要约”与“承诺”看起来是很简单的概念,但是如果不去认真了解的话,光是“订立合同”这个过程很有可能都会面临法律风险。
所以说,越是日常的概念,隐藏的法律风险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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