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收费办法(真以为谁输谁承担诉讼费吗)
今天陈律师和大家来聊聊诉讼费的规则,很多人有个误区,认为作为原告起诉对方就得把所有想到的项目,该主张的不该主张的一股脑儿的都向对方索赔,起诉的金额越高越好,反正最多也就是部分不予支持,又不会吃亏。其实这个思想是错误的,陈律师可以很负责的告诉大家,起诉并非数额越高越好,把索赔数额弄成巨额的,可是很容易吃亏的。
一、什么是诉讼费?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时,依照法律规定需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诉讼费是按照什么来收取的?
非财产类型的诉讼案件是按件收费,根据案件的类型不同收取的费用不同。而如果是财产类型的案件,则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由此可见,起诉时请求的数额越高,收取的诉讼费也必然越高。以最近巨额起诉共享单车的索赔案为例,要求赔偿的数额是878万,那么就应按照上述图表累计计取费用(50+2250+4500+5000+9000+24000+26460)交纳诉讼费,即73260元。
三、诉讼费规则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大部分知道的其实是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但是却不知道第二款“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二款究竟是什么意思?以陈律师代理过的一个官司为例,陈律师为被告的代理人,是一个视频网站(现在也很火的),而原告是华谊兄弟,因为该视频网站播放了当时正在热映的冯小刚电影《集结号》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该电影是一部影响力巨大的院线大片,而视频网站的播放必然会导致票房损失,因此主张了巨额的侵权损失。在本案中,侵权确实为事实,但是因为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还是需要落实的,不可能原告认为损失多少就是多少!结果原告的巨额赔偿款的计算方式居然是按照视频的点击率进行继续,即每次点击意味了他们损失了一张电影票!所以就是按照点击量乘以电影票价格得出他们的损失额。显然,这样的算法是有很大问题的,首先,点击并不意味着实际播放,其次,不意味着点击该视频的人必然会去电影院看电影,在网络上浏览视频的人和去电影院看电影没有必然联系。
总之,最后法院对于实际损失数额这块还是更加认同我方的观点,于是判决赔偿原告2万元,可是当时原告起诉的是巨额赔偿,因此,诉讼费也是非常高的,那么相对于原告起诉索要的数额,最终支持的仅为很小一部分,大部分都没有得到支持,所以在诉讼费的负担上也按照同样的比例由原被告承担,即原告承担了3万多的诉讼费,被告只承担了1000多块。这就是第二款的真实含义!
为什么要有第二款呢?其存在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限制滥用诉讼权利,即通过诉讼费按最终支持比例承担可以很好的限制恶意诉讼。有很多原告确实是占理的,但是有人就利用其占理来恶意索要诉讼费,动不动就几百万、几千万的索要。由于诉讼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院显然不能限制对方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按照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规则,就很有可能出现案件的赔偿只有很小的数额,比如几千元,而诉讼费却变成了大头,比如几万元。这样对被告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第二款的规则告诉了大家,一定要在有理的范围内坚持合理的诉讼请求,千万不要动不动就狮子大开口,利用自己占理的情况下索要巨额赔偿。有很多人就是因为诉讼费规则的第二款落得了赢了官司赔了钱的下场,结果还大骂法院黑,他们没有反思自己的诉讼请求存不存在问题。以巨额起诉共享单车为例,这里提出的878万元赔偿款是一个非常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会全部支持,对于多出的部分的诉讼费,当然只能由原告自己承担了。这就是对你狮子大开口的一个小小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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