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写了必须去公证吗(遗嘱没公证就无效)
【1】“养儿防老”?
老宋有三个儿子。
本来指望着“养儿防老”,多生几个儿子,到了晚年总归是有人照顾的。谁知儿子是不少,给老人平添的烦恼却更多。
老宋和老伴儿都是单位的普通职工,家庭经济条件比较一般。老两口退休之后,到手的退休工资也不过几千块钱。多年下来,“唯一”能拿出手的,就是花了几万块钱买下来的单位公房。
老宋的三个儿子前后总共差了六岁多。
孩子们小的时候,家庭条件不好。老大早早就当了兵,后来复员回来,在当地安排了一份工作。
老大对于家庭境遇经历很多,非常懂得父母的不容易。复原回来参加工作之后,对父母照顾有加。老二、老三就差点意思。又不是家里的老大,对家里事情承担少,加上从小调皮捣蛋,让老宋两口子头疼不已。有时候老大实在看不过眼,帮着父母“教训教训”俩弟弟,却引来俩弟弟“联手”反抗。
所以,老大和俩弟弟的关系,从小就不是太好。
孩子们陆陆续续长大、工作、成家,都分出去住。
老二、老三经常对父母抱怨:谁谁家孩子工作好,挣钱多,都是爸妈帮着安排的。瞧你们这多半辈子混的,啥忙也帮不上。
这话让老宋听着纠结:既无奈,又生气,甚至还有些自责。
无奈,是因为自己和爱人本来就没那么大“本事”。孩子们多,能把孩子们喂饱、带大就不错了。就算想帮帮儿子们,也无能为力。
生气,是因为孩子们的态度。孩子们小的时候没少操心,等长大了,什么事情还不是靠自己?指着爸妈活一辈子怎么可能?归根结底,就是孩子们没有一点自己的担当。“混”的好不好,怎么能怪父母?
自责,是因为老宋和爱人有点后悔,对孩子从小教育的不够。身边也有很多类似他们家的朋友,小时候家里穷、孩子多。但是孩子们一个个有出息的并不少。老宋两口子年轻时一直都在想着怎么养家糊口,对孩子的教育简单粗暴,通常都是“打骂吼”。这恐怕也是造成跟孩子关系不好的原因。
不管怎么样,家庭情况已成事实,自己上了岁数,孩子们也都成年,改变起来更加困难。
老宋经常和老伴儿自我安慰:
“爱怎么着怎么着吧,咱们想着过好自己的日子就行了。”
【2】老人“偏心”
可想而知,三个孩子在老人心目中分出了“等级”。
或许在老人心里,三个孩子中,也就老大是可以依靠、可以“养儿防老”的。
老大一直对老人很关心。尤其是父母上了年纪之后,时不时回去看看老人,陪老人聊聊天。但凡家里大事小情,都揽了过来。
有时候老人看在眼里,很心疼。
老大从小也没在家享过什么福,跟着老俩过的“穷日子”最长、最多,年纪轻轻就当了兵,文化水平没多高。成家工作之后,收入也不是多光鲜,还要照顾自己的孩子。
有时候老宋总是对着老大说:
“没事不用总跑腾。我和你妈都没事,要是有事就给你打电话了。家里也不短什么,不用总给我们买东西,你们把自己的日子调节好,我们也安心。”
每次听到爸妈这些话,老大心里都很感动,嘴上说的却很轻松:
“我这不是有时间么?
咱又不是什么大老板,最不缺的就是时间。我也没事,过来看看你们聊聊天不是挺好的么?”
家里老人反正有大哥“罩”着,有时候回去又不太招老人待见,老二、老三也乐得清闲。
一家人的日子就这么过着,过了好多年。
老人对大儿子的喜爱越来越重,与其他两个儿子的关系却渐渐疏远。孩子们也都是老大不小的人了,在老人心里一直困惑一个问题:孩子们都是成年人,上有老下有小,都能体会为人父母和做人子女的感受,为什么人和人的差别这么大呢?
这一家子,就像陷入了“死循环”一样:老人越喜欢老大,老二老三越不管;越不管,老人就对老大越来越“偏”……
不管怎么样,老来有孩子孝敬赡养,总还不算是太坏。
【3】病友的提醒
有一年,老宋生了一场大病,住院了。
经过一段时间的救治,老宋精神渐渐恢复了。有一天跟同病房的一个老病友,俩人年纪相仿,聊起天来。
病友说道:
“老宋,你这挺好,你看你儿子对你多好?没黑夜没白天的陪床。我老伴儿走了,俩孩子,大姑娘在国外,小儿子在外地,都忙,只能雇个护工。
还是有孩子在身边好啊!
我看还有俩孩子,来过几次,也是你儿子吧?”
这话在老宋听来,既高兴又难过。生病这段时间,就老大来的勤快,几乎是天天过来陪床。其他俩儿子从来没说过“替替”大哥,俩人来的次数,加起来一个巴掌都数得过来。
老宋支支吾吾的回了一句,实在不知道该怎么说:
“现在孩子们都忙。那仨全是我儿子,老大清闲一点……”
俩人闲聊解闷。病友说道:
“唉,是啊,都忙……
咱们这岁数,怕的就是闹病,更怕的是闹病的时候身边连个人都没有。
我老伴儿走了三年多了。前些年我老伴儿走那段时间,真是过的浑浑噩噩。那段时间,我那俩孩子天天打电话。老大远,回不来,老二隔段时间还知道回来看看。不像你,起码孩子在身边。
我当时就想啊,人这一辈子生孩子到底是为什么?
有一回大姑娘给我打电话,她说估计回来的可能性不大,跟弟弟商量过,让他多照顾照顾我,家里的财产都不要,全给她弟弟。
我琢磨了琢磨,也是。可能人这一辈子,还是得给孩子留点东西。后来我想,自己手里怎么也得先留点财产,孩子们不在身边,万一用到钱了起码有个应急。
后来我写了份遗嘱,把财产全留给儿子了。”
这句话引起了老宋的注意。
关于家庭财产继承的问题,老宋多少也了解一些,关于遗产的争端,听到的事情也不少。老宋赶紧跟病友好好聊了聊,心里头渐渐有了想法。
【4】老人决定:把财产全留给大儿子
病愈出院之后,老宋一直在惦记着这个事情,把自己的想法跟老伴儿商量了一下。老伴儿完全同意。
为此,老宋咨询了不少人,渐渐有了一个清晰的思路……
为此,老宋和老伴儿做了好长时间功课,就怕万一出什么岔子。功课做充分之后,老俩分别书写了一份遗嘱。
订立遗嘱这件事儿,老俩对仨孩子都没讲。
又过了几年,老宋去世了。
又是老大前后操办的老人后事。过了三、四个月,家里氛围稍微缓和了一些。
果不其然,老二、老三借口看望母亲,俩人“不约而同”的回来了。
对母亲“有一搭没一搭”的问候几句之后,老二先把话带入了正题:
“妈,今天我和老三回来,是想跟你商量点事儿,关于你们房子的事儿。
你看,我爸走了,房子里面又有他的份儿,我们想听听你的意见。今后打算怎么分?”
老伴儿很不愿意聊这些话题。更何况,这时候提起这个事情,除了增加老人的难受,还有什么其他用处?
“这个你们哥俩不用惦记。你爸走前,我们就商量好了,全给你大哥。”
俩儿子一听就急眼了。老三直接就把话接过来了:
“妈,你们怎么能这么定?你们一共就我们仨,全给我哥,是不是有点太不合适了?现在都什么年代了,还看长子?孩子不管先后,不管男女,都一样!
再说了,法律都规定了,咱们别对着法律干!”
老宋的老伴儿实在不愿意解释什么:
“就这么定了。我还活着呢,谁今后也别跟我提这个事儿。”
老二和老三岂可善罢甘休?为这事不断的“纠缠”老人。最后把老人逼急了,直接告诉俩儿子:
“你爸和我都写了遗嘱了,这事儿谁也改变不了。”
遗嘱是什么?老二似乎还有点“概念”。当得知老人的遗嘱是自己写的之后,松了口气:
“妈,你不知道遗嘱得公证么?不公证,跟没写一样。”
老宋的老伴儿可不懂这些,当初老宋在的时候,也没提起过这个事情。一听二儿子这么说,心里一下子慌了。老俩当初写遗嘱的时候,反复斟酌,就怕遗嘱无效。
母亲赶紧把大儿子叫过来了。
老大也不太清楚这些事儿,但是从他的感觉上,只要理说得通,就“应该”不会有问题。
老二老三对这事儿很着急。万一“提醒”母亲之后,母亲再做个公证怎么办?所以俩孩子自打知道遗嘱这个事儿之后,就一直闹着要先分,至少老宋那一份得先分掉,否则“迟则生变”。
一家人为分房子的事情闹得不可开交。没办法,兄弟仨闹上法庭。在经过对遗嘱的严格审验之后,最终判定:遗嘱合法有效,按照遗嘱继承,老宋的遗产部分,全部由老大继承。
到此为止,老宋的老伴儿才算松了一口气。
【5】结语
家庭的纷争来自于人。
人,才是家庭财产纷争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家庭财产纷争的处理,到底应该打什么“牌”?感情牌?人性牌?这些其实都靠不住。真正打的,还是靠最后一道屏障——法。
借着这个事情,与大家分享几个知识点:
1.在老宋家兄弟三人的财产纠纷中,这张“王牌”就是那份遗嘱。
如老二所言:必须公证,否则无效。是这样的么?
当然,肯定不是。
没有任何规定说:只有公证过的遗嘱才有效。另外,这个提法也是有问题的:不能说立完遗嘱、然后拿去公证。正常的做法是,订立一份公证遗嘱。这是题外话,不多解释。
遗嘱中,公证遗嘱合法形式之一。
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除了公证遗嘱之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包括危急时刻的口头遗嘱,这些全部是合法的遗嘱形式。
在这里,对于前后法规的两点变化,做一些简单普及:
变化点之一:公证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是,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原文是这么阐述的: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多份遗嘱,遵从的是“公证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如果有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而在最新《民法典》中,取消了“公证优先”的规定。原文是这么写的: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变化点之二:遗嘱形式。
《继承法》规定了五种合法的遗嘱形式,《民法典》中增加了“打印遗嘱”这种新形式。注意,在之前的一篇文章《干货:《民法典》对《继承法》的10处修订,事关每个家庭财产继承》中向大家阐述过个人观点:“录音录像遗嘱”,个人不认为是新增的遗嘱形式,而是对“录音遗嘱”的一个升级。
拿老宋家的事情来说,和老伴儿立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至少在形式上完全合法,有无效,不取决于是否公证。
2.怎么叫遗嘱“有效”?
很多朋友问过我:我自己写一份遗嘱,有效么?
这个问题,不可能绝对的说有效还是无效。遗嘱的有效性,不是这么判定的。
人们为什么要订立遗嘱?不就是希望遗嘱是有效的、按照遗嘱的意思分配遗产么?那么,遗嘱有效性的判定,取决于什么呢?
总体上来讲,遗嘱有效性,取决于三类因素:
因素(一):遗嘱订立的前提。
人。订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财。遗嘱订立人打算分配的财产,必须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想。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自愿的意愿。分。必须要为“双无”人员留有必要份额。因素(二):遗嘱形式和内容。
形式上,必须满足上述六种形式(在《继承法》实施阶段,是五种形式)之一,不要去冒风险订立诸如“夫妻共同遗嘱”等“四不像”的形式。
从遗嘱表述内容上,虽然没有规定格式,但是必须要做到清晰、没有歧义:
遗嘱中涉及到的人、财,必须要具有唯一的指向性。遗嘱中分配的意思,用词用语必须要表达清楚,例如:“由……继承”、“遗赠给……”,而不是笼统的表述“给……”。一定要注意签名要求。要签订姓名、签订年月日。尤其是日期,非常重要。因素(三):遗嘱订立过程证据。
这一点是特别容易被忽略的因素。
而在《民法典》、包括之前的《继承法》中,对不同遗嘱形式,规定要求的证据只有一个:人证——叫做“见证人”。我们拿《民法典》来说:
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可以很客观的告诉大家:仅仅有“人证”,是不够的。
在现实中也可以告诉大家:多数判定遗嘱无效,不是因为遗嘱内容或者形式的问题,而是无法证明这份遗嘱是订立人自己写的、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是在意识完全正常的情况下订的……
原因很简单:遗嘱生效之时,意味着订立人去世,已经无从向其本人求证。
所以:见证人、全程录音录像、订立人的书写笔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遗嘱原件扫描件等电子证据,都要在订立过程中采集保留好,不限形式,越充分,效力保障越高。
不要嫌麻烦——一份遗嘱,管的是成百上千万财产的分配问题。相比起来,多花的这点工夫和精力,实在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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