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单位(工地发生工伤)
一般情况下,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但对于工程劳务外包的劳务工,如果在工作时候发生工伤,这个责任是应该由包工头负责还是工程发包单位负责呢?
【案情】
李某在一处工地上做搬运工。在一次搬钢管时砸伤了自己的脚,前后花费20000多元医药费,休息了一个月。发生工伤后,李某与王某就赔偿事宜一直没协商成,包工头王某认为,是李某不小心自己砸到的,他已经帮忙垫了20000,自己最多再出2000,不行就让李某自己去找发包单位。王某招用了李某并进行管理,但是由某建筑有限公司转包给王某承建,真正的用工单位是建筑有限公司。
【律师分析】
那么,究竟李某该找谁才能获得赔偿呢?
要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包工头以个人名义招用员工,包工头进行管理,发放劳动报酬。由于包工头没有用工主体资格,所以双方之间是形成的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此时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的责任全部由包工头承担。发生事故由包工头按《侵权责任法》进行赔偿。
【律师建议】
实践中,工程领域是工伤事故的高发区,实际施工人包工头个人的赔付能力有限,导致受伤员工得不到有效的救助,很多受伤员工后期,没有赔偿又没有收入的情况下生活困难。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工伤权益,国家出台了相关规章、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特殊规定: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包工头王某自行招用了李某为其劳动,但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自然人的身份承包了工程项目。所以受伤李某既可以申请认定工伤要求用工单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按《侵权责任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包工头及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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