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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由(建设工程案由浅析)

建设工程案由浅析——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一、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案由浅析——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铁路修建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当无异议。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案件的首要问题是管辖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现场勘验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后期的执行,更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的管辖受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和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的双重约束,应由铁路工程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具体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是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划分区段对应的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或者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城市轨道交通(地铁)项目,尽管直观上与铁路项目相似,包括:穿山架桥、地基与路基处理、架设铁轨、交通设施安装、兴建车站等工作,但二者在投资来源、规划审批、功能价值、管理模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不同。城市轨道交通(地铁)项目归属于市政工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非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地铁项目产生纠纷的具体标段横跨多个行政区域的,各个行政区域的相 应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案由浅析——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第八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什么是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建设部关于加强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第3部分(3):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因此,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施工承包并不适用《建筑法》对建设工程承包人资质要求的规定。对于两层,是否包含两层半?许多农村房屋在两层之上往往有人字屋顶,没有窗户、不能住人,仍应认定为两层。

实践中,各地规划管理部门对农村住宅规划尺度不一,大量的农民自建房远远 超过两层,有三层、四层,甚至七层、九层。按照规定,则应当交由有资质的承包人进行施工。

但现实中,农村建房少有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概因费用太高;建筑施工企业也无意涉入该市场,概因利润太薄。故大多仍由农村的施工队、包工 头、砖瓦匠等承包施工或房东自行组织安排施工。所以,这类纠纷往往也衍生出相应的工人施工过程中的意外伤害赔偿案件等。

三、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案由浅析——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在上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之外,实际上还隐藏着另一类建设工程的案由:二级案由“海事海商纠纷”下的三级案由“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船 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第55条 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亦属于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所以,当审理的案件标的涉及“港口”“码头”等,应当特别注意是否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是否应将案件移送相应的海事法院。

本文内容参考《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周利明著,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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