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私闯民宅)
有个头条的粉丝私信问一个问题:因为债务纠纷,对方当事人把生病的老父亲强行抬到他的家中,拒不离开,搞得他们一家人有家不能回。辖区民警出警的之后,也是让他们去协调债务纠纷,对对方“私闯民宅”这个事情不作处理、不做处罚。他不仅就疑惑了:“私闯民宅”不是违法行为吗?!为什么公安机关不依法处理、处罚呢?!
在执法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私闯民宅”)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实是非常多见的!但是,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按一般民事纠纷处理也较为常见。自己在基层派出所工作十几年也没有以“非法侵入住宅”对行为人做过治安处罚,在法制工作几年,也没有审核以“非法侵入住宅罪”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据有关统计,现在全国每年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到百起。
我国古代律条《汉律》:“无故入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大明律》:“凡夜无故入家内者,杖八十。主家顿时杀死者,勿论。” 西方国家,住宅被称为个人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保障住宅不受侵犯也是世界各国保障人权的基本做法,住宅实际上是公民人身自由的延伸,同时以与公民的财产权、休息权、隐私权以及人格尊严具有密切联系。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也明确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通讯不得任意干涉。”说明住宅与私生活、家庭和通信都是有着密切联系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也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当中,《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无论是古代法还是现代法,无论是国外法还是国内法,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都是明确禁止的,禁止他人“私闯民宅”,如有违反,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条如此明确,这样严格,为什么在执法实践中很少追究和处罚呢?
首先,是建国以来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当中对于私产、私权的认识问题,与住宅相关的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休息权等人身自由权有一个逐步建设、完善的过程。最严重的是十年动乱当中,随意侵入公民住宅,实行抄家、揪斗等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惨痛教训。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一个基础手段,已经与由其他犯罪行为追究处罚。比如:入室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抢劫,强奸等。
第三,因为民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产生矛盾,出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很多以民事纠纷作调解处理。
最后,就是在执法中顾及所谓社会效果,而将此类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依法追究、处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3款,明确规定非法侵入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他人住宅”是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居住的住宅;“他人”,可以是住宅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住宅的承租人、借用人。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或者出租、无人居住的住房,其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
“非法侵入”,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主人的允许,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或者虽有法律依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进入,或者进入时主人虽同意,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无理拒不退出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执行搜查、拘留、逮捕等任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入他人住宅是合法的。另外为了紧急避险进入他人住宅时,即使未经主人同意,也是合法正当行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是指: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进入他人住宅且时间较短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时间较短,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时及时退出的这三种情形。
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适用“情节较轻”的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就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而且适用的是治安处罚里面最严厉的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一般是指情节严重,强行进入的手段恶劣,侵入时间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已经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查处: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日常处勤、执法当中碰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应当怎么办?
首先当然是转变执法观念,我国的第一部法典是《民法典》,就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当中,对公民私产、私权的尊重和保护上一个新的台阶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住宅权不可侵犯!
在具体执法当中,刑事案件能够有其他罪名追究的,可以以其他罪名追究(且不去讨论牵连犯、竞合犯各种关系),如果其他罪名不能追究的,涉嫌侵犯他人住宅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不得做治安调解处理(也不符合治安调解的情形)。
在考虑所谓执法的社会效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首先要保证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是从法律效果延伸出来的,离开法律效果就不要谈什么社会效果。形式的正义都做不到,实质的正义更是空中楼阁。
最后想说的是,我们日常碰到的恶性案件多是入室案件,可以说惨剧历历在目!!!
也许是邻里纠纷、也许是债务纠纷、也许是简简单单的口角争论,但恶魔一旦进入,法律的红线对于恶魔便是荡然无存。如果每一个人对身边的入室违法、犯罪都是熟视无睹,也许终有一天那个旁观的人会成为一个无人问津的受害者。
放纵违法犯罪的结果可能就是血淋淋的惨痛的教训!即使我们信赖的法律正义永远不会缺席,但是迟到的正义对于已逝去或者受到伤害的人又有多大意义?!
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做处罚,不予追究,严格意义上来说就是有案不受,有案不立,就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与所有执法、司法的同行、同事们共勉!
也欢迎大家一起交流自己的看法,评论区留言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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