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既无)
美国最高法院权力有多大?可以决定总统选举的最终结果,可以审判总统
布什诉戈尔案
2000年,在美国总统大选的最后时刻,布什和戈尔的票数相差无几,只剩下佛罗里达州的25张选举人票悬而未决。最终计票结果显示,布什仅比戈尔多得1784张选民票,占佛州总票数的0.0299%。
由于佛罗里达州选举法规定,如果候选人得票差距在0.5%以内,可以选择重新计票。于是戈尔阵营要求重新计票,就在计票委员会进行重新计票时,布什阵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对重新计票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的9位法官以5比4作出裁决:佛罗里达州第二次重新计票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所要求的平等保护以及公正对待每一个投票者。
面对这一裁决,戈尔尽管获得了比布什多的全国普票,也只能承认败选。
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最高法院裁定谁当总统。
主持总统弹劾案
美国宪法规定,当总统出现叛国、贿赂或其他罪行时,国会可以对其进行弹劾。
弹劾总统案的审判由美国首席大法官主持,当参议员中有三分之二认为总统有罪,则该总统将判定为有罪,并自动解除职位。
美国国会曾启动过四次针对总统的弹劾,虽然最终并没有总统被判定为有罪,但有一位总统在被弹劾前就主动辞职了,他就是理查德·尼克松。
要说美国总统最怕什么,那就是被国会弹劾,以至于要在联邦法院接受审判。大法官之所以能审判总统,并不是因为法官比总统大,而是因为法律高于所有政府官员的政治权利。
既无“钱袋子”又无“枪杆子”的美国最高法院,是如何拥有无上权力的?
美国联邦法院,也就是美国最高法院,掌握着美国宪法中规定的“三权分立”的司法权。
虽说三权分立,但既不掌握“钱袋子”(在国会手中),又没有“枪杆子”(总统为三军总司令)的最高法院无论怎么看都是一个被架空的机构,它的无上权力从何而来?
其实,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力是靠一代代的大法官,通过裁决争取来的。其中最著名、贡献最大的大法官是:约翰·马歇尔。
1800年,第二任美国总统亚当斯在连任总统的竞选中遭到惨败,杰斐逊胜选成为美国第三任总统。
由于两人分属不同党派,为了让自己的党派势力不至于变得太弱,亚当斯在卸任总统之前,提名了自己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并一同任命了四十二位下级法院的治安法官。
在获得参议院通过后,亚当斯迅速签发了委任状,准备在在任的最后一天将所有委任状发出。可惜的是,直到午夜12点还有12份任命没有发出。
这12份委任状自然而然地被新总统杰斐逊扣了下来,亚当斯也无计可施。
这十二人中有一个人叫马伯里,他对于自己的委任状被扣非常气愤,于是一纸诉状将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告到了最高法院。
当时最高法院的权力很小,大法官马歇尔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他可以签发强制执行令,但麦迪逊很有可能对此置若罔闻;如果他对此案置之不理,最高法院将颜面扫地。
经过一番苦思冥想,马歇尔作出了对后世影响巨大的判决:1、委任状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字,属于合法任命;2、马伯里有权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3、依据宪法,最高法院只有上诉审理权,马伯里应去下级法院一级级上诉,直到上诉到最高法院,他才有权开庭审理。
这个判决的聪明之处在于,它看似缩小了最高法院的权力,却赋予了它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也就是司法审核权。
从此以后,美国最高法院拥有了解释法律的最终权力,虽然国会拥有立法权,任何法律的正式执行需经总统签字。但最高法院却有权判定该法律是否违宪,从而间接拥有了“最终立法权”。
大法官为何要采取终身连任制?
美国最高法院最初由一名首席法官和五名法官组成,后经数次变动,1869年国会以法令规定由一名首席法官和八名法官组成,一共九人,至今未变。每位法官都有一票投票权,以票数决定案件最后的审判结果。
要想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需经经总统提名、参议院多数通过,一旦宣誓成为大法官,他们就成为了法的象征。
美国宪法规定:法官任期采用终身制,除非其主动退休、死亡或被国会弹劾并证明有罪。两百多年来,还没有一位大法官被弹劾过。
大法官采用终身任职制而不是采用民选制,就是为了保证公平公正,这样他既不用听命于让他担任此职的总统与国会,又不会被民意左右。
美国大法官的判决不需要遵循民意,因为一味地顺从民意可能导致公平的缺失和多数人的暴政。他要做的仅仅是给出公平的判决,保护所有人应有的司法公正的权利。
一旦进入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意的就只有:自己是否在历史中留下了公平公正的印记,是否以宪法为准绳,作出了无关乎政治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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