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死刑(这三种人有)
生活中如果犯了法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对于那些犯了滔天大祸,罪大恶极的犯人,被判处死刑是理所应当的,是法律对社会最好的交代。
但是在我国《刑法》上有一种特殊规定,有3种人,就像是有“免死金牌”一样,在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后,既不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种说法是真的吗?今天就来给大家普法一下关于“死刑”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先科普下什么是死刑?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死刑在法律上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
死刑又被称作极刑、处决、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据统计目前全球已经有107个国家废除了死刑。
因为咱们国家是一个人口大国,如果想西方国家一样废除死刑,哪怕一点点的犯罪或许就能造成很多无辜生命的消逝。而且在我们国家,自古以来的观点就是:血债血偿,一命还一命,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所以,我国的一贯政策是保留死刑,但坚持少杀、严禁滥杀、防止错杀。保留死刑能起到一种法律威慑力,对于犯罪分子有一种震慑和约束,同时也能保证国家的稳定。
在法律上,并不是所有犯罪分子都会判处死刑,一般来讲,被判处死刑的犯人都是犯下滔天大罪,罪大恶极之人,而被执行死刑的条件也是警方经过调查,查出犯人属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手段极其残忍,泯灭人性。
比如我们所了解的故意杀人、抢劫、强奸、FD、拐卖儿童妇女等,这些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通俗点说就是:不把他们判死刑,天理不容,无法给老百姓们一个交代!
在我国刑法中,有3种人不会被判死刑,是真的吗?
答案:是真的。
因为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死刑的适用对象有着严格的限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我们来详细的了解下为什么这三种人不适用于死刑?
一、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案例1:
近日安徽省固镇县第一中学发生了一起命案,高一新生崔某用水果刀将同寝室的宿友徐某捅死。固镇县公安局在接到报案后立刻前往案发现场,并把犯罪嫌疑人崔某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崔某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这起案件中,崔某明显犯了故意杀人罪。那么,崔某会被判处死刑吗?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于死刑。
是否被判死刑,要看的关键词是”犯罪的时候“。这起案件中崔某在犯罪时还是一名高一学生,年龄上不满十八周岁,所以崔某不会被判死刑。
在法律上认定未成年人的心智和行为能力都不成熟,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信息的影响,从而导致犯罪,所以在一些刑事诉讼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法律做出了很多倾斜保护,大多是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诉讼原则和分案处理原则来对待未成年人犯罪。
可能很多人会问: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那如果在审判时已经满了18周岁,能否判死刑呢?
我们都知道,犯人从被抓到最后被审判是需要一个时间的,可能是几个月,也可能是几年。如果未成年人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关押了很长时间,等到审判时刚好满了十八周岁,这种情况也是一样不适用死刑。
除此之外,还有另一种可能情况:如果犯罪的时候没满18岁,但是犯罪之后嫌疑人逃跑了,等抓到他的时候,年龄早已超过了18周岁?会被判死刑吗?
案例2:
2014年9月,长沙县民警和武警们将潜逃16年的命案逃犯周某押解回长沙,在被警察抓获的那一刻,周某不禁发出感慨:“该来的还是来了,这下终于解脱了!”
16年前,年仅17岁的周某跟同伙抢劫了一辆出租车,并残忍地将出租车司机姜某杀害,弃于路旁草丛中。杀人后周某就开始了”逃亡生活“,一路东躲西藏,甚至还伪造了假身份,从株洲逃到了新疆,在当地隐姓埋名生活,还结了婚。
16年后,经过警方们不懈的努力,终于在新疆把周某抓捕归案。
这起案件中,周某会被判死刑吗?如果从刑法上看,或许不会判死刑。因为周某在16年前犯罪时只有17岁,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在犯罪后周某逃跑,在33岁这年被抓。虽然被抓时已经成年,超过了18岁,但同样不能适用死刑。
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法律上“审判时”指整个羁押期间,具体是:
1、审前羁押期间。
2、审判期间。
3、判决后执行期间。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也就是说,在整个羁押期间,只要女犯罪嫌疑人是处于怀孕状态,哪怕之后意外流产或者人工流产,仍然属于”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于死刑。
案例1:
2000年上海发生了一件令人发指、泯灭人伦的“弱智女残杀母亲案”。患有精神疾病的张某与闺蜜杨某共同谋划,残忍地杀害自己母亲,为掩藏尸体,竟用水泥将尸体掩埋在自家阳台上。
在警方掌握二人罪证时发现杨某已经身怀六甲,因此警方没有立刻抓捕杨某,而是待其分娩后将其羁押。
法律上规定”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不适用于死刑,但是杨某在被刑事拘留前,孩子已经出生,已经不算是怀孕妇女,理应受到严惩。
但是警方在确认杨某犯案的基本情况后,虽然没有及时抓捕,但是却让户籍警和居委会干部注意其动向。
所以在最后,经过合议庭评议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张某、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起案件中,杨某和张某犯下的滔天大罪,罪行严重,论罪应处死刑,同时杨某还是在分娩后被羁押,已经不算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那么为何最后还是没有判死刑呢?
据当时处理这起案件的法官解释:公安机关已明知涉案的嫌疑人怀孕而不抓捕,待其分娩后再拘押,采取措施不当,亦不排除因其他原因而司法人员出于“义愤”为判处其死刑而不作为,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影响杨某系怀孕妇女的客观事实的成立。
因此,对于那些把孩子生下来后再判死刑的情况,依旧是不适用死刑。
或许很多人会说:这不公平!这个规定不就成了这些人犯罪后的”免死金牌“了吗?
不判死刑,不代表孕妇杀人就无罪,就算不是死刑也会有其他处罚等着她,法律对于判刑是有他自己的标准的,而法律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孕妇杀人,从身份上她是杀人犯同时也是一位孩子的母亲,母亲虽然犯了罪,但是孩子是无辜的。法律之所以这样制定,也是出于人性的考虑。
三、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在很多人严重75岁已经算是老人了,老人没有年轻人的身强体壮,大多数都肩不能扛手不能提,在人们眼中就是“弱势群体”。
但是近些年来,老年人犯罪率却一直上升,甚至犯下的都是一些罪大恶极的案件。
案件1:
不久前重庆警方破获了一起以“家族为纽带”的重大贩毒团伙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郭某及其母亲、姑妈、叔父、奶奶等9名团伙成员。
在警察进行抓捕时,郭某将毒品藏于奶奶唐某家中,民警随即对奶奶唐某家进行地毯式的搜查,但却没有任何发现,面对民警们的盘查,75岁的老太太为了保护孙子转移毒品,始终不肯透露关于转移毒品的实情,一直矢口否认。
郭某奶奶的行为无疑已经触犯了法律底线,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这起案件中,郭某奶奶明知贩毒是违法的,却知法犯法,面对民警的盘问时拒不配合。虽然刑法规定对于已满75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是不代表老年人犯罪就不会坐牢。
虽然这一类人不适用死刑,但凡事没有绝对,如果说罪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依然适用死刑。
这三种人犯罪后不会被判死刑,会受到其他的惩处吗?
或许很多人会问:这三类人明明犯了这么严重的罪,却因此一些特殊条件无法判死刑,是否公平?难道他们犯了罪就能逍遥法外吗?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犯了罪的人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和审判,这三类人虽然不会被判死刑,但是等待他们的还有其他惩罚:
1、我国法律对于故意杀人罪量刑一般是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三类人就算不会判死刑,等待他们的可能会是无期徒刑或者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
2、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人依然适用死刑。
3、孕妇如果故意杀人还是要坐牢的,只是不能在孕妇怀孕期间判处死刑或者死缓,但如果孕妇在审判程序前后进入了妊娠状态那么这条不适用于该孕妇。
结语。
刑罚的终极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制定是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不是利用法律的一些”漏洞“去咬文嚼字的违法犯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未成年人,孕妇还是老人,一旦犯了法,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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