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如何区分主管权异议和管辖权异议)
前言
在日常办理案件中,我们经常听到“管辖权异议”的表述,管辖权异议实际上主要特指法院之间如何区分管辖权,如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而主管权异议则完全不同,它解决的是当事人对于案件应由仲裁机构主管还是法院主管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一些将主管权异议当做管辖权异议来处理的情况,而实质上,二者均是当事人的权利,若单纯混为一谈,可能造成当事人丧失部分民事诉讼程序利益。
今天的这篇文章,我们从主管权异议与管辖权异议的常见情形和法律规定两个角度,重点区分两者的区别。
探讨
一、主管异议和管辖权异议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主管权异议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权,具体指人民法院、其他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在解决民事纠纷问题上的分工和权限。
主管权异议,是指就法院是否对民事案件具有主管的权力而提出的异议。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讲,主管权异议解决的是法院与外部其他机关、机构的管理权限的问题,解决的是“外部矛盾”。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可能会引发当事人提起主管权异议:
(1)原告起诉时已声明仲裁条款,主张该仲裁条款无效并被法院釆信,案件被法院受理后,被告或其他案件当事人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为由提起主管权异议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原告起诉时未声明仲裁条款,案件被法院受理后,被告或其他案件当事人以“本案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为由提起主管权异议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2.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解决的是法院系统中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对人民法院而言,管辖权解决的是法院本身具有主管权限案件的分工问题,解决的是“内部矛盾”。
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主管异议和管辖权异议的区别
1.提起的原因
主管权异议是当事人对于案件应归于诉讼管辖还是仲裁管辖存在争议而提起的申请;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对于案件应归于哪个法院管辖存在争议而提起的申请。
2.关于提起的时间
主管权异议申请应于“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提出;
管辖权异议应于“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关于同意异议的处理方式
主管权异议申请如被法庭采纳,法庭应裁定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申请如被法庭采纳,法庭应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关于驳回异议的处理方式
法律并未针对法庭未采纳主管权异议申请的处理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一书中,最高院民一庭曾提出,被告提出的主管权异议理由成立时,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另行处理异议;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时,应当以通知驳回其异议,而不用裁定;(需要说明的是,部分法院在实际处理中,也存在以裁定方式驳回主管异议的情况)
而管辖权异议未被法庭采纳的话,则由法庭以裁定方式驳回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不服的,有权针对该裁定上诉。
三、当事人同时提起主管权异议及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针对该问题,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结合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及主管权和管辖权的设置目的,笔者倾向于先行审查主管异议。
正如前文所述,主管是解决“外部矛盾”,主管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只有先解决主管问题,确定案件主管权属于法院,再进一步探讨其管辖权才有意义。借此,能够有效推进纠纷的化解、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结语
主管权异议与管辖权异议均属于当事人核心民事诉讼权利,由于主管权异议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小,导致可能混淆二者概念、统统归于“管辖权异议”问题来处理。通过本文讲解,希望能为大家厘清二者的区分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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