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我们发现有的罪犯除了在被判处主刑外,同时也会有一些附加刑,而附加刑常见的就是罚金、没收财产也剥夺政治权利。那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来讲,此时一般是被剥夺了哪些政治方面的权利呢?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进行解答。
一、怎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减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一)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减少至3-10年;
(二)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刑法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
(三)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具体剥夺了哪些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但其实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其实此时被剥夺的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政治权利而言,作为自然人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其实是没有被剥夺的,比如在服刑期间只要符合规定条件,那也是可以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可关注我们的头条号律师365,私信咨询。也可以直接点击文章末尾左下方的“了解更多”,即刻在线免费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本文由"麦兜"发布,不代表"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029ipr.com/law/141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