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例(旧案)
文/陈名海
广西某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宙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梁某,曾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模范、首届“广西十大杰出青年”、第四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第二届“全国中药行业优秀企业家”、国务院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等称号。十余年后,他却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重刑。梁某的璀璨人生为什么会大起大落,美好理想为什么会骤然破灭?
创辉煌
1977年,梁某毕业于广西中医学院,被分配到防城县中医院药剂科,后被调入某珍珠公司,不久又被安排到公司下属的珍珠制药厂任厂长。1988年,31岁的梁某展示鸿鹄之志:“不能再这样平凡地活着,人生在世,要有所作为!”他毅然决然地辞去工作,和两个同学承包了亏损达500万余元、濒临倒闭的钦州罐头食品厂。
梁某独具慧眼。1989年,由钦州罐头食品厂改造成的钦州市制药厂开机投产,当年利税30万余元,一扫多年亏损窘况,1992年,梁某成立了拥有多家制药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某宙集团。
梁某高瞻远瞩。他以高出底价30%的价格,买下母校几位教授花费8年研制的“大力神”口服液全套配方技术,作为独创拳头产品,效益大增。完成原始积累后,梁某大力研制和收购新产品新技术,小制药厂腾飞。1994年,某宙集团发展成拥有总资产2.3亿元、年产值1亿多元的国有大型企业,在全国500家最佳经济效益工业企业排名中,名列医药类工业企业第21位。梁某将名不见经传的小药厂打造成制药行业的“航空母舰”,获得了数不胜数的荣誉,钦州当地人以他为傲。
梁某壮志凌云,计划到21世纪初,将某宙集团发展成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跨国企业集团。但这是个永远无法实现的梦想,因为他变了,变得爱钱。雄鹰翅膀绑上金块,不仅飞不高,还会坠进深渊。
吃回扣
1992年,是35岁的梁某走向堕落的关键一年,起因“吃回扣”。
企业飞速发展,需要进行很多基建项目。众多建筑承包商都想抢到“大肥肉”,他们争先恐后地与手握实权的梁某拉关系,套近乎,比如梁某的铁哥们齐弥密。1992年,梁某承包罐头厂缺少资金想贷款,但没抵押物,他找齐弥密帮忙。齐弥密慷慨地将一辆大货车抵押给银行。雪中送炭,梁某心怀感激。
齐弥密得知某宙集团要建一幢干部宿舍楼,马上找到梁某:“老弟,你哥待岗没钱花,给个工程做呗?”
梁某沉吟片刻,说这需要研究。他深谙建筑行业的潜规则,岂能因多年交情而轻易许诺?几天后,不甘心的齐弥密又去拜会梁某。梁某这一次明确答复:“这个项目给你做也行,但是经厂领导集体决定,你必须支付工程款的5%回扣给我们,好吧?”齐弥密大喜,连声说:“好!”
齐弥密是第一次搞土木工程,不具备任何建筑资质。梁某心知肚明,但为了丰厚的回扣,他在厂领导会上,编造谎言,鼎力推荐。主要领导发话,其他人也无话可说。就这样,这项工程连投标程序都没搞,就轻轻松松地落到建筑门外汉齐弥密的手中。梁某被金钱驱使,不惜严重违反规定。
齐弥密比别的建筑商更会揣摩梁某的心理:既想要钱,又不想吃相太难看。针对此特点,老齐一是私下送钱,二是出手阔绰。他不会一成不变地按照5%的“约定”给回扣,而是“韩信点兵,多多益善”,能多给就尽量多给。
不出所料,齐弥密的慷慨大方和善解人意,让梁某觉得他是贴心人。第二年,梁某又把一栋职工宿舍楼包给齐弥密做。1993年5月的一天,齐弥密又去了梁某的办公室,再奉上10万元现金。
收贿赂
梁某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从“吃回扣”发展到大大方方地收受贿赂。
李某君和梁某交情深,经常在一起玩耍,所以消息灵通。1995年,梁某在城中南小区买了两块地,准备建房。李某君大献殷勤地说:“我那里有人有料,可以帮你盖好,不用你出钱出力。”
梁某心动,但转念一想,如此明目张胆地收受好处,恐怕影响不好。犹豫再三,婉然谢绝。
李某君懂得领导的心,既然不能大张旗鼓地输送好处,那就换一种方式,悄悄进行。他包了10万元,直接送到梁某办公室,坦荡地说:“我不能帮你建房,这10万元你拿去买材料吧。”这回梁某没拒绝。
钻营有术的李某君对能给他带来财富的官员,始终保持高度关注。1996年初,梁某准备在南宁市仙葫开发区买块宅基地。李某君意识到,这又是一个感情投资的好机会。他告诉梁某:“我也想在那里买地。”此后,梁某去看地,他也跟着去。梁某说没钱办手续,李某君顺水推舟地替他补了8万元费用。事后,梁某只说了声“谢谢”,就心安理得地拿了这块地。
除了上述受贿,1994年至2001年间,梁某还收受承包安装下属酒店某项设备的老板陈某囤送的20万元;收受承建道路绿化、排污处理工程的老板李某谷送的20万元。
做假账
1999年,某宙集团面临众多新制药厂的挑战,利润大幅度下滑。梁某深思熟虑后,计划将某宙集团上市,通过股市融资获得长远发展。中介提出,企业要上市,必须债务少,还要连续三年利润增长。这些,恰恰是某宙集团做不到的。
如何才能符合上市的要求呢?企业领导班子争论激烈,最后由梁某拍板决定,不惜代价地按中介公司的“建议”去做——不是提高公司效益,减少债务,而是从账上狠下“功夫”,把公司不良资产剥离出去。
这一年底,梁某与钦州市政府签订了十年跨世纪租赁合同,他在合同书上满怀信心地写道:租赁十年内每年利润增长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不准亏损。
从2000年到2002年,梁某授意公司财务,将属于某宙集团2670万元不良资产转移到公司下属的太阳神大酒店账上,并使其成为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如此一剥离,某宙集团利润连续三年盈利,实现了市经贸委下达的经营目标,公司领导层因此连续三年共获得市里奖励的165万元。
公司其他领导都心知肚明这笔奖金是做假账得来的,没人敢理直气壮地领取。梁某找了个理由,将这些钱暂存财务部门。2003年7月,梁某应下属某人的要求,决定把这笔钱分了,他本人获得了32万余元的“奖励”。
梅花K
2001年,某宙集团上市梦想彻底破灭,起因是踩了假“梅花K”药的“地雷”。
某宙集团第三制药厂原本是钦州灵山县的一家国有企业,和某宙集团无隶属关系。该企业想挂在某宙集团名下,有偿借用“某宙”商标。梁某及集团出于“壮声势”的需要,同意了,每年收取某宙集团第三制药厂5万元“借名费”。事实证明,这是捡芝麻丢西瓜之举!
该制药厂生产、销售的假“梅花K”药,造成了60多人中毒、其中40多人残疾的恶劣事件,给某宙集团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上市一事彻底“凉了”!某宙集团在该事件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法院判处赔偿600万余元!这对原本奄奄一息的企业来说,实在是雪上加霜!
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几年前,梁某发包了造价1800万余元的工程给李某君做,但某宙集团当时无钱支付。李某君不仅垫付海量资金,还按照业内潜规则,给了梁某大量回扣款。某宙集团共欠李某君五六百万元的工程款,还款却遥遥无期。
几十年的“友情”,难敌几百万元的巨款!李某君忍无可忍,翻脸无情。2003年,李某君将某宙集团告上法庭。公司没钱还,法院将某宙集团的130个药品生产批文查封。
更无法面对的是,企业大部分职工拿出血汗钱,认购了公司内部股,天天满怀希望地期待着,可如今既不能上市,又无钱归还本金!某宙集团陷入重重困境,回天乏力。梁某已彻底失去信心,决定退隐江湖。但临走之前,他还想狠捞一把。
挪公款
2003年底,某宙集团要与某香港特区商人合资办一家制药厂,梁某去灵山县找地建厂。灵山县有关方面给了许多优惠政策,如买地时地价为一亩2.5万元,之后县里一亩返还1万元。某宙集团与灵山县签下了购地超过48亩的协议。
见地价这么优惠,梁某动了坏心思。他提出,某宙集团欠有很多外债,若以公司名义买,一定会被债主拿走顶账,最好把地卖给他,再给新药厂使用,灵山县同意了。
梁某到公司销售科结算部借钱,分别于2004年2月11日和3月3日,两次挪用公款共126万元。他让出纳不要入账,事后也没有把个人偷偷购买灵山县某村凤凰岭超过48亩土地的事情告知公司财务总监等相关领导。
后来,梁某直接从灵山县取走返还的48万元买地款,用于自己平整土地。然后,把地租给新办的制药厂。
被立案
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2005年7月,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连续收到反映梁某存在重大经济问题的匿名举报信,当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
审计部门首先审查某宙集团的账目,惊讶地发现,大名鼎鼎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极度混乱!大部分梁某签字的借款白条充斥其中,违规交易土地,支付购地款的差额650万元去向不明,重报工程结算款31万元,等等。
检察机关决定对梁某立案侦查。梁某不是沉默不语,就是转移话题。检察官依法对梁某位于钦州繁华地段的华丽住宅进行搜查,但没找到大额现金、存单等“硬货”,案件证据无法固定。办案陷入停滞,检察官们决定另辟蹊径。
负责外围调查的检察官有了新发现,某宙集团在基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多。他们果断决定,从建筑承包商身上寻找突破口。经过认真排查,李某君和齐弥密进入检察官视野。
两个得到梁某大量好处的行贿者一开始拒不配合。在检察机关强大的政策攻势下,两人面对大量证据,意识到大势已去,只得如实交代向梁某行贿的经过。
办案人出示大量证据,加强思想攻势。梁某的心理防线终于轰然倒塌,如实交代他在某宙集团发包工程中,多次收受齐弥密、李某君等多个包工头贿赂,以及其他犯罪事实。
2006年5月22日,梁某被批准逮捕;2007年4月11日,梁某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起诉。
受审判
2008年7月21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广西某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梁某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宣判。
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作为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8万元,构成受贿罪;梁某作为接受国家机关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在国有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虚报利润和产值的办法,骗取公共财产144.31万余元,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26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数罪并罚。梁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查处,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时,如实交代其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依法视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梁某只退出赃款10万元,尚有大部分赃款没有退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总和刑期3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对梁某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警示深
忘记初心,不得善终。创业之初,梁某出差时常住小旅社。但企业做大后,梁某爱财如命,不择手段,自食其果;唯我独尊,缺乏监督。梁某作为企业主要承包人,逐渐变得自高自大,听不进别人的意见,不愿被人监督,别人也无法监督。我们应加强国企监管,防止“梁某悲剧”的发生。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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