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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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与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并无差异,但其关于子女婚后父母出资的认定,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论房屋系全额抑或部分出资,登记于夫妻一方抑或双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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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故夫妻婚姻无效确认之诉不受一年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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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4条则删除了请求确认已故夫妻婚姻无效的一年除斥期间限制。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删除了《婚姻法》第十条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无效情形。
2、撤销离婚协议财产条款的时效规定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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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关于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起算时间点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一年内”的模糊规定,参照使用《民法典》规定,更为精准。
3、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从两年变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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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4条之规定,基于另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提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时效应为三年。
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从一年变为三年
解读
此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协议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离婚后损害责任之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直接将一年的时间限制予以删除,依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同时为避免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在一审时无过错方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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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及其父母需通过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确定相应的法律关系,然过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仅为夫妻一方,为回应社会需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父母及成年子女有权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本条规定的原告范围不包括未成年子女,是因为未成年子女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其要确认亲子关系,可以母亲或父亲作为原告提出。当然,鉴于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只能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不能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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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过去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予明确,仅以最高院的复函形式予以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0条对此进一步肯定,明确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经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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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将征询子女抚养权归属意见的年龄范围从10周岁下调至8周岁,与《民法典》关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保持了连贯性。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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