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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资产出资方式与)

资产出资方式与“干股”风险分析

01哪些东西可以作为资产出资?

股东将其持有的资产向有限公司出资,最终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未来公司运营建立在法人财产基础上,公司也仅就承诺的法人财产(注册资本)对外部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责任的由来,那么可以看到,资产对于公司经营和法律责任的关键作用。

实务中,设立新公司通常需要投入资产,但由于对资产的理解各异,常常在这里出现争议。通常情况下,五种资产是可以作为合法出资方式的:

第一种是货币资金,出钱到公司,公司再对外经营当然没问题;

第二种是实物资产,通常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当然就是房产或者已经形成不动产的在建工程,动产包括机器设备、家具家电、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第三种是无形资产,按照税法的界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实务中最不好理解和界定的就是这个部分,常见的主要是技术。

第四种是股权,作为一种特殊资产,股权也可以出资,只要做了工商变更,就可以认定为到位。

第五种是债权,债权出资实务中又称为“债转股”,以前多见于国企,现在无论国企民企都可以实施。

资产出资方式与“干股”风险分析

以上五种就是可以作为出资的资产,但需要关注的是,除了货币资金以外,其余四种出资手段都可能涉及税的风险,具体可参考我的另一篇文章《资产投资涉税处理与税收政策全攻略》。

02哪些东西不能作为资产出资?

正是因为资产对于后续公司运营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重要性,投入哪些资产对于企业未来十分关键,如果以不适当的资产出资,或者以假的资产出资,将会给未来带来巨大风险。

在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于不能出资的东西做了进一步界定: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从上述规定其实可以看出端倪:

1、劳务同个人无法分割,无法实现权属转让;

2、信用当然有价值,但信用的价值无法准确估量和计算;

3、自然人姓名同个人无法分割,无法实现权属转让,同时也很难做出价值估量;

4、商誉是一个很虚的东西,水分太大,无法准确估值;

5、特许经营权很难界定其价值,无法计算估值;

6、设定担保的财产未来可能在权属上存在问题,属于有瑕疵的财产,无法确保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

资产出资方式与“干股”风险分析

上面对于不可出资资产的分析其实可以看出界定资产的几个特点:

第一,无法实现权属转让的资产不能作为出资;

第二,无法准确界定价值或估值的资产不能作为出资;

第三,产权上有瑕疵的资产不能作为出资。

03实务中的“干股”风险

常常听到身边的企业在股权设置中设计所谓“干股”,实际操作中有两种干股:

一种是不在工商注册登记为股东,仅仅是作为分红对象,这种操作不涉及正式出资,虽然可能引发其他风险(如税的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另一种是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但并未真实出资,其他股东承认其特殊能力、或影响力、或个人品牌。

第二种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根据前面的表述,所谓特殊能力、影响力或者个人品牌都没有办法直接作为资产出资,工商登记如何实施?这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大多数情况下采取的是其他股东替该特殊股东垫资投入公司,但这会带来其他风险,比如垫资形成的股权究竟如何界定权利?垫资是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有没有办法做到既真实体现股权,又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还能够没有后遗症?有两种思路可以考虑:

资产出资方式与“干股”风险分析

第一种思路,将个人影响力、特殊能力、个人品牌转化为可以出资的资产,比如无形资产中的技术、商标,以该股东名义申报然后投入公司,就可以实现合法入股;

第二种思路,是同股不同权的处理,各方可以约定该特殊股东以较低的价格入股,如每股一元钱,其他方以每股5元钱入股,这样自然为特殊股东让出了一部分股权利益,也是一种变通的处理方式。

总之关于特殊的出资方式,投资人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关注风险,尤其是哪些能够作为出资,哪些无法直接出资,那么又有没有变通方法?简单粗暴的操作总是会留下后遗症,预先做好设计规避风险才是正确的处理。

资产出资方式与“干股”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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