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词(我每次开庭之前均要书写代理词)
昨天晚上接到客户的通知,告诉我法院通知最近要开庭了。这个案件大约是去年春天接到的案件,由于经历了太多的历程,所以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一年的时间了。当然这个案件也是标的额最大的案件,也是最复杂的案件,对方的当事人比较多有三个人,一位代理律师,一位法律工作者;具有涉外因素;具有案件合法性问题的审查事项,法院曾将案件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审查过,没有发现问题;不过法院一直对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存疑。这也是可能今后法院审理案件的新常态注重案件一切合法性的审查。所以说律师今后代理原告的案件会出现新难点,代理原告的案件会有更多的难度。正是我代理的原告方有很大难度,所以我在每次开庭之前总是要书写好代理词的,每次开庭之前总是要修改代理词的。
为什么每次开庭之前总是要修改代理词?
一、第一次开庭之前就要书写好代理词。
通过自己对于案件事实的理解与法律规定,律师要整理好办理案件的思路,它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代理词。代理词具有逻辑性质、条理清楚,让法官听得明白、看得清楚。这是律师将代理思路表达出来的最有效方法。
二、每次开庭之前重新整理代理词的必要。
第一次开庭之后下次开庭之前,要根据开庭的新情况,新思路,新的法律规定,来做出代理思路的新的更改;个别时候要对代理思路进行根本性的改变,所以就需要不断进行代理词修改、完善。
三、律师要将代理词中的观点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深入其中。
可能有些律师认为法庭分为两个阶段:法庭调查阶段与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调查阶段就是法官自己说了算的阶段,律师就是被动接受的阶段;而法庭辩论阶段就是双方进行辩论的阶段。我觉得持有这种观点的是法律人的共同认识。
我觉得这种认识是对于法庭调查阶段与法庭辩论阶段的机械理解。
法庭调查阶段与法庭辩论阶段应当是有机的整体,是相互联系与相互区别的阶段;法庭调查阶段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里边包含辩论的内容对于证据的相互质证。是不是符合证据法规定的三性?是不是也包含法律方面的辩论事项?既包括程序法的也包括实体法方面。如果不进行辩论,那证据质证、事实认定就无从谈起。只不过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是属于小范围的而已。
法庭辩论阶段是从案件全局的角度出发,在法律方面、案件事实方面,案件处理方面进行的综合论述。对于法庭调查阶段没有查清楚的事项进行进一步深层次的论述。当法庭发现法庭调查阶段尚有没有查清楚的地方 也可以恢复法庭调查阶段,然后再转化到法庭辩论阶段。
四、律师要将代理词的观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传达给法官。
律师代理意见要在整个诉讼活动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接受自己的正确观点这才是律师的作用所在。
我以前代理案件的时候 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将代理观点最后说出来。我发现这种做法效果不明显,因为在法庭调查阶段有些事情没有调查明白。所以我就改变了办理案件的思维习惯,让我的观点在法庭调查阶段就让法官予以调查。我的这种做法会让有些办案法官产生反感 ,感觉到是挑战他的权威。有些法官如果有他的其他意图就会产生了明显的冲突!他们会暴跳如雷的。如果是公正的法官,他们是非常喜欢律师协助法官把案件审理得非常透彻。因为并不是每位法官都是神,他们的思维也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上次我发现法官的审理思路有些不正确,我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我的合理办理案件的思路,最终为法官所采纳 ,法官也表示出非常的感谢。律师与法官尽管出发点是不同的,但最终的目的是相同的。
律师的代理词也不必要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提交给法官,也可以在诉讼地任何程序向法官提交 ,让法官明白你的整体代理思路 ,便于法官按照这个思路来审查案件 也便于对方按照这个思路来早日分析判断你的观点是否成立。
以上是我代理案件过程中有关代理词事项的观点。其实也是律师办理案件方法的观点。我愿意把自己的这些观点说出来,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希望能够得到同行其他的更好的观点与方法。如果有可能的话更喜欢听听办案法官对于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良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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