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新规有变)
钱钟书在《围城》中有这样一句名言“婚姻就像一座围城,外边的人想进去,里边的人想出来。”
当丘比特之箭射中了一对成年男女的时候,他们是幸运的、也是幸福的,人世间美满的爱情故事就此拉开帷幕。然而当爱情瓜熟蒂落,男女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的时候,赫然发现,婚姻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美好,婚姻是柴米油盐酱醋茶堆砌而成的五味杂陈的琐碎小事。
一方面婚姻需要浓厚的爱情兜底、另一方面婚姻需要强大的物质只支撑。
爱情和面包就像婚姻的两条腿,一旦失去其中一只,那这个婚姻就可能要宣告终结。一旦婚姻进入“破产”程序,当夫妻二人的“婚姻生涯”走向尾声的时候,一个新的问题就出现了:经营了多年的家庭财富该如何分配?
在旧的婚姻法规定下,不管何种方式的离婚,家庭财产全部采用50%:50%的方式进行分割,举个例子:结婚之前,男方已经拥有了10套价值400万元的房产和1000万现金财富,女方则身无分文。男女结婚6年之后,到了离婚时刻,按照五五开的财产划分法,女方需要分割掉男方200万房产+500万现金。
“离婚新规有变”,2021年起,离婚房产统统这样“分割”,夫妻闹也没用。2020年《新民法典》通过,从2021年1月1日(明年起)开始实行,在这其中,就有针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列规定问题。
一、离婚时不能分割的房产:
①男方在结婚证领取之前已经购买了房子,并且这套房子属于全款购买,那么属于个人财产,所以不能划分。
②结婚之前,一方到公证处进行了财产公证,公证这些财产属于个人的,那么离婚的时候也不能分割。
③婚姻续存期间,有一方使用自己的个人资产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同时这套房子没有登记另外一方的名字,在能够证明购买这套房子使用的是个人100%婚前个人资金的情况下,这个房子与夫妻另外一方也没关系。将来婚姻崩塌的之后,这套房子不会被拿出来分掉的。
不管是新的《民法典》还是新的《婚姻法》都对婚前个人财产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一般以结婚证和公证为两个里程碑式界定依据,因为从法律意义上而言,结婚证是法定婚姻成立的标志,财产公证是财产关系方对这项资产归属认可的法律依据。
二、离婚时需要分割的共同房产:
①结婚之后,夫妻二人没有房子居住,其中一方的父母看不下去了,购买了一套房子赠送给夫妻二人,没有清楚表明这套房子赠送给谁的,那么这个房子也是共同财产。
所谓的共同财产,从法理上来讲,是指夫妻二人共同为止奋斗的财产,这与旧婚姻法的规定有着明显的界定和区别,旧婚姻法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是夫妻俩人的财产或者房子,不管什么时间置办的,只要俩人结婚了,那么都算作共同财产,所以才出现了“斗地主”式的离婚财产分割。
②结婚后,购买的房子,不管是谁出的钱,只要没有公证这套房子是个人财产,那么就属于共同财产。
在结婚证领取之前创造出的财富,无论是何种方式存在,即便是多次结婚和离婚,这部分财产依然是个人资产。而结婚证领取之后夫妻经营创造出的财富,不论是男方创造的多、还是女方创造的多,只要在没有明确界定为个人资产的情况下,都属于共同财产。
这里有一个认识误区:男方结婚之前花了50万元首付款,购买了一套200万元房子,月供6000元,月供是男方用工资卡自动划拨扣除。在房产证领取到之后的1个月,男方和女方领取了结婚证,谁料婚姻经营不善,2年之后男女分崩离析,女方要求这套200万元房产需要分自己一半,但男方表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首付款是结婚之前就给的,按揭贷款也是自己工资卡支付的,所以不应该有一分钱属于妻子的。
夫妻二人各执一词,究竟谁对谁错?咱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1、男方结婚前买房50万首付款,这部分属于个人还是共同房产?《新婚姻法》界定了,这属于个人财产范畴,所以妻子主张整套房子划分,是不合理的,法律角度也不支持。
2、结婚后丈夫用自己的工资卡还房贷,婚姻续存期间还了2年房贷,是丈夫的个人财产吗?这是丈夫的认识误区。结婚之后偿还房贷,虽然使用的是个人工资,但结婚之后的个人工资其实本来就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要知道,柴米油盐酱醋,婚姻生活中每时每刻都在花钱,而结婚之后夫妻二人的月收入都是为了保障家庭生活支出而努力的。
婚姻续存期间的收入支出,一般无法量化究竟谁花得多、谁花的少,所以只能一刀切全部算作共同财产了。故而,根据《新法》规定,结婚之后,一方用自己的工资卡偿还房贷债务的,这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婚姻分离的时候,这部分需要进行划分。
撰文/楼市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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