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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标准(注意了)

注意了,合同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建议收藏)

案例:

刘某将房屋租赁给张某进行家具展销买卖经营活动,书面约定租赁期限为十年,租金为每年20万元,每年一付,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违约金150万元。张某经营三年,后刘某觉得张某的生意很赚钱,觉得自己当初约定的租金吃亏,要求修改合同把租金上涨,张某不同意修改合同。刘某就一怒之下把张某经营的店面封了,张某无法经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法律责任及违约金损失150万元。

庭审中,刘某要求解除合同,同时不同意张某的违约金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违约金如何判决是否过高及过高后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实际损失;(2)现实履行及现实利益;(3)违约方的过错程度;(4)可期待利益;(5)公平公正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通常情况下,各级法院认定违约金综合上述各种因素,如果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就构成民法意义上的违约金损失要求过高。

本案中,被告刘某只是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对原告张某要求的违约金没有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本案中被告刘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向法院提出违约金过高的问题,法院该如何处理?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违约方刘某对原告张某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必须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但刘某在法庭上只要求解除合同,并不要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进行调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调整是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即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主张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案中刘某仅表示合同签订时未表达清楚,因此不要求对违约金问题进行调整。庭审中,法官已就此问题向刘某释明,但刘某坚持不变更自己的抗辩理由。因此,本案最后法官只能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判决刘某承担责任。

文丨方其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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