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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仲裁法第4条规定)

作者丨李伟平 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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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4条规定:自愿仲裁原则,仲裁法第四条的理解与释义

一、仲裁法第4条规定:自愿仲裁原则

1、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豪美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请示的复函,[2015]民四他字第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5)粤高法仲复字第6号《关于申请人豪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国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涉港案件。

根据请示所述事实,案涉落款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的承包合同中载有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没有约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适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即我国内地法律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根据请示所述事实,案涉承包合同中豪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美公司)董事叶信利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署的,实际签署人陈亮生并没有取得豪美公司的授权委托,故该合同及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不是豪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豪美公司与深圳市国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自愿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案涉仲裁协议不具有约束豪美公司的法律效力。

同意你院的请示意见。

此复

二、仲裁法第4条:裁判规则

1、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03民终24673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双方是否达成仲裁协议是确定纠纷是以诉讼方式还是仲裁方式解决的依据。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安装合同签订的主体为华建公司、三菱公司、城盛公司。涉案服务协议的一方签约主体为华建深圳分公司,华建深圳分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与三菱公司或三菱深圳分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并未有约定仲裁条款,亦未单独签订仲裁协议,没有请求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华建深圳分公司就服务协议引起的纠纷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服务协议所涉及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项目种类、基础法律事实等与安装合同一致,应当适用安装合同的仲裁条款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2、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832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仲裁法第四条:理解与释义

1、根据[2015]民四他字第36号复函,未取得公司授权的人员签署的仲裁协议,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仲裁法第4条仲裁协议需双方自愿达成的规定。

2、根据(2018)粤03民终24673号案例,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总公司签署的仲裁条款并不当然适用于分公司。

作者丨李伟平 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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