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法律百科

嫖娼怎么治安处罚规定(旅馆)

公安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适用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可以以“放任卖淫、嫖娼活动”案由,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7条的规定,对旅馆、娱乐、洗浴等行业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依法作出处罚。

旅馆、娱乐等行业对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罚

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

除了我们常用和熟知的治安管理,户政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和禁毒管理等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之外。近年来随着《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公安执法的内容大幅度增加。机构改革后,公安行政执法的职责也做了较大的调整。机构改革后,公安行政执法的职责也做了较大的调整。

2020年8月,公安部根据新情况修订出台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到的783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使用进行了规范。并且编写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进行了详细而全面的阐述。

该书密切结合公安执法实践,针对公安民警在办理行政案件当中应当把握的行为认定、违法犯罪界限、具体操作规范等问题,以及执法办案中容易导致失误的疑难问题,通过实务问题形式予以解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旅馆、娱乐等行业对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罚

这个系列文章,就是我们在最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出入境管理法》这些法律之外,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一些由公安机关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释义和实务阐述。方便大家在工作之余的一些碎片时间进行学习,提供参考。

放任卖淫、嫖娼活动

旅馆、娱乐等行业对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罚

【概念及行为特征】

放任卖淫、嫖娼活动,是指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国家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的管理制度。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明知本单位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却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行为。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是指不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制止,而任由卖淫、嫖娼活动发展。

(3)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

【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7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

旅馆、娱乐等行业对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罚

【实务问题】

(1)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中的“等”如何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4条第2款“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作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嫌妈的决定》第7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中的“等”,应当作“等外”理解,即其他与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相类似的行业的单位,如在实践中卖淫、嫖娼案件多发的从事洗浴、洗头、洗脚、桑拿等行业的单位。

旅馆、娱乐等行业对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罚

(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中的“单位”如何理解?

从事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认定为“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未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中的“单位”进行界定,按整法制统一性的原则,这里的“单位”,可参照《刑法》规定执行,即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不能认定为“单位”。从事旅馆业、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对发生在经营场所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不能按照“单位”对其实施处罚。

旅馆、娱乐等行业对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罚

(3)如何理解“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

在执法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①从业单位明确知道本单位存在卖淫、嫖娼活动;

②对存在的卖淫、嫖娼活动不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制止,包括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③因本单位存在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过。

旅馆、娱乐等行业对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罚

(4)如何区分本行为与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①主体不同。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自然人不能构成本行为;而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且单位也不限于“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

②行为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明知本单位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却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行为。这也就是说,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并不是由上述单位主动介绍、引秀,主动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或者条件等作为方式造成的,这些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采取了一种不作为的方式,任由其发生、发展,不采取措施制止。而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却是一种主动作为。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望风放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娼者之请实施,不影响该行为的成立。介绍,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振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

旅馆、娱乐等行业对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罚

(5)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对拉客招嫖行为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是否可以本行为定性处罚?

拉客招嫖与卖淫、嫖娼属于两种独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对拉客招嫖行为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不应以放任卖淫、嫖娼活动定性处罚。

如果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对拉客招嫖行为明知而放任不管,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3款的规定处理。

(6)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因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而被依法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的期限如何掌握?

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第5条第4项的规定,停业整顿的期限一般掌握在7日以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不得超过15日。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声明:本文由"麦兜"发布,不代表"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029ipr.com/law/174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