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医疗期(企业职工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和法律依据读解)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一、医疗期说明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特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医疗期期限规定和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三、医疗期能否延长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四、医疗期的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规定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医疗期是否计算为员工工龄?
有关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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