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
我国政府始终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在各自的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做好人民服务。但也有一些人存在粗心大意、履职不力的情况。对此,我国也有相关规定。
那么,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依据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
显然,自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之日起,行政不作为诉讼即已经被作为一种与行政作为诉讼相对应的独立诉讼形态进入诉讼家族了。行政不作为的起诉、受理、裁判因为行政诉讼法的授权而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实现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的追究,无疑是行政审判工作的重大发展。
但同时,历经20年之久而未进行重大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经过20年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法治的突飞猛进,行政诉讼法已经明显落后于司法实践和时代的脚步了。总结过去近20年的司法实践和行政不作为诉讼经验,行政不作为诉讼的规定若要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从整体上进行纵深的推进,均需要得到来自立法的授权和法理的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
通过对近几年来行政不作为案件分析,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
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3、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法语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
究竟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讲解,主要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公民遇到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此时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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