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要承担什么责任(因家长溺爱)
教育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教育是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的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之际,为提升家庭教育的重视度,加强家庭教育的社会知晓率,房山法院与房山区教委联合举办普法活动。
房山法院民三庭庭长马艳佳携手普法品牌“京法巡回讲堂”“普法巴士”,走进房山区成教中心,以“与法同行 护航未来”为主题为全区中小学学生家长开展专题讲座。
以此引导社会各界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关注,提高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意识,为良好家庭教育的普及和提升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实现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活动以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同步开展,两万余名家长全程在线参加。
一起以案学法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陈某是房山区某高中的学生,因为学习成绩较好,家长非常溺爱,对陈某有求必应,从未受过挫折。
2019年,陈某在上课期间因琐事与同学郭某发生争吵。
当晚,陈某到房山大街购买了一把折叠刀并于第二天将折叠刀带至学校,早自习期间在教室持折叠刀将郭某扎伤。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
法官说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该案中,由于父母长期对孩子过于溺爱,本是同学之间发生争执的一件小事,却让陈某觉得自己非常没面子,内心受挫。陈某通过持刀伤害的方式报复郭某,造成郭某重伤二级,自己被判处刑罚的法律后果。
家庭教育不当容易适得其反,有的父母望子成龙心切,一味注重子女的学习成绩,重视物质给予,忽视道德品质教育,使未成年人在情绪、品德、性格、学习等方面出现问题。
有的家长教育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动辄拳脚相加,使未成年人养成了暴力的性格,而且产生了对抗社会的心理。
因此,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进行良好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案例二
基本案情
肖某住北京市房山区,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5日。
2019年2月至6月间,肖某与儿子肖小某(17周岁)经预谋后多次盗窃房山区附近村镇的太阳能路灯电瓶。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父子二人共实施盗窃犯罪5起,盗窃财物共计12000元。
法院判决,父亲肖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肖小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父母要遵循未成年人成长规律,树立孩子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
该案例中,父母未能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未对孩子进行良好的家庭教育,反而带着孩子一起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家长要充分认识到亲子教育的重要性,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学习借鉴好的家庭教育方式,学会倾听子女尤其是青春期子女的心声,学会正向引导他们的行为。
做好言传身教,帮助子女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创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使孩子能够感受到来自父母、亲人的爱,并学会爱他人。
案例三
基本案情
小林与小刘是同班同学,均就读于北京市某小学。
在上学的过程中,小林经常向小刘索要铅笔、橡皮等文具用品,时常对小刘进行推搡、辱骂等。
经过一段时间后,小刘向父母哭诉不愿意前往学校上学。小刘父母带小刘前往医院就医,小刘被诊断出患有抑郁症。
小刘父母认为小林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并未尽到监护的责任,未制止子女的不当行为,导致校园欺凌时常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学校老师没有充分重视,认为只是小朋友之间的玩闹,导致类似事情持续发生,造成小刘的病情进一步恶化。
故将小林、小林家长及其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林对同学欺凌期间,父母正因感情不和离婚诉讼中。
法官说法
校园欺凌事件的背后一定程度反映出家庭教育问题。
该案中,父母双方存在矛盾纠纷,对孩子缺乏足够的关注和教育,从而导致欺凌行为的持续发生,对两个孩子、两个家庭、学校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学校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和平台优势,在强调课业成绩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通过开展贴近学生实际的法律普及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当发现学生存在不良行为时,要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及时开展针对性教育与疏导。
很多校园暴力的受害者在被侵害的时候选择沉默,不仅没有告知家长、老师,还因为这种持续的侵害出现了严重的心理问题,甚至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在遇到危害时,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要主动并第一时间向家长、老师,或其他有能力解决的成人、司法机关反映,当自己无法摆脱他人的挑衅、纠缠时,可通过呼喊、打电话、递纸条等适当办法发出信号,向他人求救。
案例四
基本案情
王某与前妻生育一女王小某。
2019年,王小某因父母离异与继母陈某、父亲王某共同生活在北京市房山区。
2020年至2021年期间,继母陈某以王小某不听话为由,采用殴打、烟头烫、不给吃饭、不让进家门等方式对王小某实施虐待,父亲王某未予以制止,造成王小某额部、腰背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双手手心、手背烫伤。
经鉴定,王小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王某构成虐待罪,被判处刑罚。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而作为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要注意科学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合法监护,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素材来源:房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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