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收养的新变化)
作者:麦兜 更新时间:2024-11-27 16:47:44 阅读 506
【网友提问】
我和老公打算明年收养一个孩子,想了解一些收养的条件和手续。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有配偶者打算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关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
【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的相关规定较现行有效的《收养法》有一些明显的变化,具体如下:一、《收养法》就收养人的条件限制为无子女且只能收养一个孩子,《民法典》允许已有一个子女的家庭也能再收养一个孩子,无子女的家庭可以收养两名孩子;二、被收养人的年纪不再局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孩子,《民法典》允许只要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就可以成立收养关系;三、与《收养法》的规定不同,《民法典》要求收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需要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四、增加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未成年人的限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五、新增对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六、要求民政部门依法进行评估,确保被收养人在收养家庭能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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