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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全国政协委员胡卫)

全国政协委员胡卫:关于用重典警示拐卖人口类犯罪,保障妇女儿童人身权的建议

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每个家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不仅触犯法律底线,更是有悖道德伦理。但由于部分地区的法律观念落后,犯罪分子仍存在犯罪市场,而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拐卖类犯罪的量刑仍然存在“买卖不同罪”的现状,导致拐卖人口类犯罪屡禁不止。建议政府要做好顶层设计,持续加强反拐思想教育工作;修订刑法,提高法定刑、买卖同罚等措施重典警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托数字化技术,建立高效全国监控救助平台,让“天下无拐”。

虎年春节前夕,“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引发舆情,再次让大众关注拐卖人口类犯罪的社会影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国民法治意识逐步增强,男女平等思维也深入人心。但在一些欠发达地区仍存在拐卖人口的情况,任何拐卖事件都将是对一个家庭的沉重打击。

对于拐卖人口类犯罪行为,在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绝迹,之后死灰复燃,20世纪80至90年代进入快速增长期,特别在我国部分欠发达地区,随着城镇化,欠发达地区人口外流,为“人贩子”生存提供了“土壤”,背后的原因有较浓的地域和时代色彩。

一是法制观念薄弱。拐卖人口犯罪买家所在地区的法治意识较弱,当地干部群众对拐卖人口的主观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天经地义,合情合理。因此一旦发生拐卖人口现象,民间舆论往往倾向买家,在一些农村地区,有的村民甚至帮着买主看管被害妇女,敌视解救工作,出现起哄和辱骂解救人员的现象。

二、量刑差异较大。刑法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第241条却规定,如果不考虑强奸、非法拘禁等特殊情形,单纯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只三年有期徒刑。相对于拐卖人口的“卖方”,“买方”责任认定较轻,显然未能充分体现刑法的指引作用。

三、预警平台知晓度低。拐卖人口犯罪通常从“拐”到“卖”存在时间窗口,俗称“5小时黄金期”。完善的体系有助于全社会快速反应并解救被拐人口。如美国等发达国家,人口失踪即启动“安珀警报”,各渠道让民众知晓,形成体系闭环,让罪犯无处藏身。而我国的“团圆”系统及“中国儿童失踪预警平台”上线来,知晓度较低,未形成全社会的高压态势。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拐卖人口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仍是基于男权思想作祟,越贫穷的地方越愚昧,要用“重典”来给社会以明确且清晰的警示,是人类现代文明的底线。而在发达国家,英国将拐卖人口的犯罪与非法拘禁类、绑架类犯罪归为一类,最高刑为罚终身监禁。美国在刑法典犯罪类中专设了“劳役与奴役”类别。美国对拐卖人口犯罪一直坚持从重处罚,判处高达20年监禁,严重情节(包括性侵等)的最高刑可以达到终身监禁。日本、德国的立法一般将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最高档。因此,我国亟待推动拐卖人口类犯罪的法律修正,践行“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

为此建议:

1.做好顶层设计,持续加强重点地区的反拐思想教育工作。拐卖人口类犯罪仍然要从源头治理,对重点地区的老百姓加强教育,摒弃传统的封建思维,杜绝“买方市场”,让犯罪分子无利可图。前期可设立反拐举报激励制度,形成社会监督的高压氛围。

2.修改拐卖人口的相关法律,用重典治乱世。建议将我国刑法中关于拐卖人口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发达国家标准,达到二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提升刑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的警示指引作用;其次,建议对刑法241条的收买被拐人员同样施以重刑,起到预防并杜绝买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3.与时俱进推动科技反拐,完善全国预警救助平台网络。应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结合政府运行的“两张网”,利用大数据分析压缩犯罪空间,杜绝利用网络等新兴平台犯罪的可能性;充分发挥预警、救助平台的作用,通过人工智能分析协助被拐多年的人员找到家人;多渠道、短时间发动全社会参与“实时反拐”。

4.将防拐反拐作为地方政府考核的指标,实行一票“否决”问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仍要落实到基层的治理实效。要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将切实关乎人民福祉作为政府官员考核的重要标准。对于包庇隐瞒情况的,“捂盖子的”应当追究相应政府官员的法律责任。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府参事、上海中华职教社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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