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图片(五大曝光丨无证)
交通违法是安全最大的敌人
“无证、酒驾、转弯未让直行......”
任何一条交通违法行为
都是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不负责
可有些人偏偏不把安全当回事
这不就撞了……
市区亡人交通事故案例
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01月21日09时35分许,林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洛阳市新伊大街八里堂立交桥西半幅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辅道护墙接口南8.3米处时,遇郭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侧三轮摩托车沿新伊大街八里堂立交桥西半幅辅道右侧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侧三轮摩托车右侧先与事故现场西侧护栏接触,之后在其旋转侧翻过程中又与轻型栏板货车右侧后部发生接触,造成郭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林某驾驶机动车向右变更车道时长时间骑压分道线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事故同等责任;郭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侧三轮摩托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市区一般事故案例汇编
涧西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02月07日05时34分许,在西苑路牡丹路口,邢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西苑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遇白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牡丹路由北向南行驶,小型轿车前部与二轮电动车左侧接触,造成车辆受损,白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邢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高新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01月19日13时15分许,在周山大道九都路交叉口处,江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九都路北侧由东向西行驶时,遇杜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周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两轮电动车右侧与小型轿车前部右侧相接触,造成江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江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杜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西工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02月02日14时08分, 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轮电动车沿机场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国花路路口处左转弯进入国花路时,遇方某驾驶轿车沿机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花路口处,四轮电动车前部与轿车左侧车身相接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方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老城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02月08日15时10分许,许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洛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邙岭大道口北侧处时,遇彭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同向在前行驶,小型轿车从三轮摩托车左侧通过时,小型轿车右侧与三轮摩托车左侧相接触,造成彭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许某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瀍河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01月24日13时45分,在邙岭大道启明北路口,冯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西北左转弯欲驶入通河农贸城,遇钱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由南向西左转时从货车右侧超越,货车前部与两轮电动车左侧及钱某肢体接触,造成车辆损坏、钱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钱某驾驶非机动车超车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事故同等责任;冯某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洛龙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01月30日21时25分,董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沿学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门大道路口处时,遇韩某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沿建春门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二轮普通摩托车前部与四轮低速电动车前部接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董某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282.22mg/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伊滨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01月31日20时00分许,姜某醉酒后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91.05mg/100mL)二轮电动车沿龙兴路由东向西行驶,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佃黄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双方行驶至龙兴路与佃黄路交叉口处时,二轮电动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右后侧相接触,造成姜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姜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91.05mg/100mL)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内容来源:洛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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