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规定(关于试用期的几项规定)
作者:麦兜 更新时间:2024-11-27 15:44:52 阅读 848
在找工作时,广大应聘者总是处在弱势的一方,许多用人单位会告诉劳动者,“在试用期,公司是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试用期是没有工资的”。然而,这些用人单位的规定是否合理,应聘者在面对像这样的“霸王条款”该如何应对?今天小编来给你答案。
试用期内同样需要为员工缴社会保险费
小编之前就遇到过同样的问题,当时用人单位告诉小编,“由于缴纳保险的程序很复杂,因此需要度过10月的试用期以后,才会为你们缴纳。”尽管这些理由实在难以让人信服,但作为弱势一方的应聘者,大家还是敢怒不敢言。然而事实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就应履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要为应聘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约,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有些用人单位在应聘者试用期结束后,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拒绝录用。当这样的情况出现时,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但应当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报酬。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试用时间
有的单位在入职时说明了试用时间,然而试用期满了以后,却以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时间。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有明确规定:①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②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③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要警惕这些试用期的陷阱,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转给身边需要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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