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间借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
一、借贷主体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系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小额贷公司放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认定问题
小额贷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利率方面作出的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上限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率的规制应当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
三、借贷的证据收集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由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驳回起诉。
四、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套利+高利+明知);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如果是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则贷款协议有效)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上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已还利息中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从支付之日起抵扣本金。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借款人最高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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