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图解秒懂)
原本和谐的一个北京大家庭,却因两套房的遗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本文将通过这一案件为大家讲清楚“代位继承”“转继承”等多种继承形式。(小编提示:本文略烧脑,请做好准备~)
北京和谐大家庭
北京的叶爷爷和李奶奶育有三个子女,长女叶涵、长子叶浩、次子叶泽。叶浩于早年间便不幸身故,只余叶涵与叶泽陪伴左右。
叶泽在二十多岁时与杨倩结了婚,组建了自己幸福的家庭。1987年12月25日,杨倩生下了两人的儿子叶潇然。
1999年12月27日,叶泽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叶泽购买该房产开发公司的相关房屋。此外,叶泽夫妻还共同购买了一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的房屋,并登记在了叶泽的名下。
不幸的是,2009年11月12日,叶泽突然离世。而李奶奶和叶爷爷则分别于2001年1月11日、2016年9月12日因病身故。
两套房屋遗产闹纠纷
叶爷爷身故后,叶涵与弟妹杨倩和侄子叶潇然因叶爷爷继承叶泽的遗产现如何分割产生纠纷,2017年9月5日,叶涵将二人诉至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
1.叶泽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的合同权利由自己、杨倩、叶潇然共同继承;
2.叶泽名下位于北京市崇文区的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由自己继承所有;
3.诉讼费用由杨倩、叶潇然承担。
叶涵认为,叶泽于2009年11月12日去世,叶爷爷于2016年9月12日去世。叶泽早于叶爷爷去世,叶爷爷作为叶泽的法定继承人于叶泽的遗产分割前死亡,应将其遗产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即自己一人。
对此,杨倩和叶潇然称,认可叶涵所述的身份关系、被继承人死亡及遗产情况,但叶爷爷继承叶泽的遗产份额应由叶涵和叶潇然共同继承,而不是由叶涵一人继承,因叶潇然可代位其父继承。故二人同意叶涵继承诉争房产的十二分之一份额,不同意叶涵的诉讼请求。
法院解析:涉及转继承、代位继承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转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即“代位继承”)。
该案中,被继承人叶泽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系叶泽与杨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叶泽与杨倩应各占上述合同项下权益的二分之一,叶泽享有的上述合同项下权益份额属遗产范畴,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叶泽名下位于北京市崇文区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叶泽所有的份额属遗产范畴,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开始后,杨倩、叶潇然及叶爷爷属叶泽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共同继承叶泽遗产份额。叶爷爷于叶泽的遗产分割前死亡,叶爷爷从叶泽处取得的遗产份额应由其继承人继承。鉴于叶泽先于叶爷爷死亡,故叶潇然作为叶泽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综上,叶涵应继承诉争合同权益及诉争房产的十二分之一份额。
法院判决
1.叶泽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项下权益由杨倩、叶潇然与叶涵共同继承所有,其中杨倩拥有上述合同项下权益的2/3份额,叶潇然拥有上述合同项下权益的1/4份额,叶涵拥有上述合同项下权益的1/12份额;
2.叶泽名下位于北京市崇文区的房屋由杨倩、叶潇然、叶涵共同继承所有,其中杨倩占有上述房产2/3份额,叶潇然占有上述房产1/4份额,叶涵占有上述房产1/12份额。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叶涵负担5000元;由杨倩负担三36000元;由叶潇然负担12800元。
「小编后记」
回顾本案,可以说事实是非常清楚的,而之所以还会诉至法庭,主要还是因为原告不了解“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继承相关法律法规,最终不但诉求未被支持,还白白损失了诉讼费。
那么接下来就请大家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代位继承”、“转继承”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看这两种继承形式分别是怎么回事?有什么法律依据?二者又有哪些区别呢?
“代位继承”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二者的区别
(1)基础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而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
(2)继承人不同。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3)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案件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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