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标准(中秋国庆假期来临)
还有一个月左右,中秋、国庆的假期即将到来了。按照国家的放假规划,中秋节假期为9月19日至21日(三天),9月18日调休。国庆节假期为10月1日至7日(七天),9月26日和10月9日调休。
当然,总有一些单位在假期期间要安排工作的,这种时候加班费应该怎么算呢?注意这几个规律:
第一,特殊工时制度。
一般来说,我们国家有正常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属于特殊工时制度,跟正常工时制度不一样。
不定时工作制,一般没有加班费,主要是适用于企业高管等特殊人才。刘强东表示自己是81168工作制,每天早8点工作到晚11点,一周工作6天,第7天还要再工作8小时。实际上,只要实施了不定时工作制,这种情况也不会发放一分钱加班费。纯属于自觉工作,为事业奋斗了。
综合计算工时制,一般是以月、季度、年为工作周期,按照每天工作8小时的规定综合计算来的,在工作周期内可以相互调节。但是,应当以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为前提。超出了计算周期的工作时间,就应当支付加班费了。综合计算工时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时,如果属于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没有300%的加班费。
大家需要了解的是特殊工时制度,必须要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审批,以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
第二,周末休息几天?
周末到底休息几天?这是一个问题。问过当老板的一个同学,他说我们一直都是每周工作六天,不超过40小时。这种情况还真是合法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际上这两项规定是并列的,并不是说每天一定要工作8小时,每周要工作5天。《劳动法》中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果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6天,这确实也是合法的。中午休息时间不算工作时间。
因此,如果单位每周安排六天的工作时间,周六上班无须支付200%的加班费。但这种情况下,周日如果安排加班就应当必须调休了,否则无法做到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加班加点要搞清。
大多数人平时喜欢把延长工作时间也称之为加班,实际上这应当称之为加点。在工资计发的时候,会有“加班加点工资一说”。
正常工作时间基础之上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征求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劳动者不同意,硬性不能够要求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事后维权,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出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职工同意),然后才能够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是不低于150%的正常工资标准,不能调休。实际上延长工作时间,有可能打扰到劳动者的其他安排,甚至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因此一般每天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加班是在原有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加班应当提前安排,不跟延长工作时间一样,劳动者一般不应当拒绝。否则因为劳动者拒绝加班导致损失的,劳动者有可能会面临赔偿。这种做法,实际上也是要求劳动者有作为单位职工的一种义务。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能僵化的执行工作时间,像加班这种意外情况,确实有可能突发。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职工应当服从加班安排。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首先应当安排调休。不安排调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加班,由于法定节假日是不可能调来调去的,因此不能通过安排调休来予以补偿,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加班后,干一天休三天不行吗?真不行。单位安排职工回家休息,实际上是属于职工待岗的一种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待岗,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待遇。
关于加班费的有关规定还是相当麻烦的。总体来说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一天,不能做到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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