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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什么怕劳动仲裁(判了)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连某应聘至某软件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任H5flash程序设计主管。入职当天,软件公司的人事告知连某,公司实际上下班打卡,上午9点上班,下午6点下班,当即让连某签收了员工手册以及一份规章制度的补充文件,其中该员工手册有规定:“加班需由员工本人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发准许加班,才算加班,并且公司在上晚上9点之后才开始起算加班时间。”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连某通过公司内部的工作系统累计申请加班达135.3个小时。连某要求软件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差额,但软件公司以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晚上9点之后,才算加班时间,晚上9点之前不算加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差额。双方产生争议,连某提起劳动仲裁。

判了!公司以规章制度规避加班费,劳动仲裁委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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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软件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共计37800元。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裁决软件公司支付连某加班费37800元。

案例分析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软件公司以规章制度来规避加班费的效力要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换言之,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直接对劳动者进行适用,同时也可以作为法院、劳动仲裁委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判了!公司以规章制度规避加班费,劳动仲裁委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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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软件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其公司实行的是加班申请审批制度,该规定与法不悖,也具有合理性,在向连某告知后,是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晚上9:00之后才算加班时间,同时软件公司主张下午6点至晚上9点是员工用餐和稍作休整的时间,但劳动仲裁委认为,用餐时间长达3个小时,明显超过正常情况下合理用餐时间,与常理不符,且在下班3个小时后再加班,亦不具有合理性。而软件公司也没有向劳动仲裁委提交证据证明下午6点至晚上9点这段期间是员工用晚餐和休整时间,基于此,劳动仲裁判定软件公司关于晚上9点之后才算加班的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对其效力予否定,再结合钉钉考勤记录、软件公司内部工作系统关于连申请加班的记录等证据,劳动仲裁委支持了连某关于加班费差额的请求事项。

判了!公司以规章制度规避加班费,劳动仲裁委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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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合法规范,且具有人性化的规章制度,不仅可以增强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认同感,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减少劳动纠纷,也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为企业添砖加瓦,为企业蓬勃发展源源不断注入新鲜血液。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想以规章制度形式规避本应承担的用工支出,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达到节约成本,不仅会导致企业的声誉变差,企业人才流失,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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