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员工还在试用期)
如今,有越来越多人开始重视起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所以在入职的时候都会明确地询问,公司是否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关于试用期公司该不该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是有很多人不太清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里面,如果劳动合同里面只有试用期期限,没有劳动合同期限的话,视为试用期不存在,劳动者应当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享受正式员工的薪资待遇。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如果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从第二个月开始,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可如果劳动者是处于试用期期间,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又该怎么办呢?
案例
王某在2015年6月1日入职深圳某会计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一职,在面试的过程中,面试官与王某口头约定,王某的试用期是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如果试用期表现优异的话,公司将会提前为其转正,转正后工资为3500元。
然而在王某正式入职的时候,公司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文本,为此王某曾多次与领导进行协商,表示希望能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每次都协商无果,为此王某心生警惕,开始收集相应的工作证据。
2015年9月4日,王某突然收到公司发来的辞退通知,表示因其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公司的决定王某表示自己不能接受,因此拒绝在辞退通知上签字,此后,王某多次要求回到公司上班。
最后,王某在一位朋友的告知下,了解到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与公司直接的试用期关系就不存在,应当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享受每个月3500元的工资待遇,然而他这几个月实际的工资只有3000元。
申请仲裁
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以来的转正工资差额,以及8、9月份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还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15500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也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在劳动合同约定使用其,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本案中王某在公司工作的3个月期间,公司并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王某提供的工资发放等证据可以证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因此支持了王某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最后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王某15500元,而王某拿到裁决结果后,也到当地社保局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总结
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时期,一方面是公司对新招进来员工的一种考察,另一方面也是新进员工通过一段时间对公司的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是否认同,双方实际上是通过试用期的考核,来决定是否要建立长期、正式的劳动关系。
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于试用期的概念是十分模糊的,有些公司会很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就是他们可以光明正大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这个时候即便她们不帮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什么。
然而这是个非常致命的错误,虽然公司在员工还处于试用期的时候,确实有着比较大的用工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能够无法无天,我国《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资双方权利的时候,同样需要劳资双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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