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一般累犯不能被判缓刑,而犯八大重罪同时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犯,也是不可以被判缓刑。适用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虽然犯罪分子人人得而诛之,但是对于有些知错就改,且个人认识比较深刻的一些罪犯还是可以得到法律的谅解,但该处罚的还是要处罚,所以相关法律制定了一定的规定,那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可以适用缓刑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适用缓刑制度,除满足积极条件外,还要满足其消极条件,即不能适用缓刑的条件,具体来说:
(1)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2)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四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2、认定适用缓刑制度要注意,同一犯罪中,优先考虑适用缓刑的情形:
(1)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要优先考虑。
(2)少年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要优先考虑。
(3)轻微性质的犯罪相对于严重性质的犯罪优先考虑。
(4)从犯、胁从犯相对于主犯优先考虑。
(5)中止犯、预备犯、未遂犯相对于既遂犯要优先考虑。
(6)积极赔偿的相对于消极赔偿的要优先考虑。
(7)刑事诉讼一开始就认罪并始终认罪的相对于时供时翻的优先考虑。
(8)自首立功的相对于被迫认罪的要优先考虑。
(9)无前科的相对于有前科的要优先考虑。
(10)社会影响小的案件相对于社会影响大的要优先考虑。
二、如何认定适用缓刑?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赵常乐律师:
缓刑,全称刑法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所以缓刑制度一般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的犯罪分子,而且不是累犯也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为缓刑的适用需要严格把握,故在分析具体案情时应该对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作出充分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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