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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4年婚姻破裂)

身为一位法律工作者我们乐意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乐意为每一个不公平案件伸出援手,在我们平常接手案件中,我们最不想看到的是离婚案件,但往往处理最多的确是婚姻案件,因为每接手一个案件,就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破裂。但身处案件中的当事人的感受,我们无法感同身受,所以我们能做的就是在这段破裂的婚姻中按照他们的意愿尽可能的争取他们想争取的利益。

4年婚姻破裂,当事人获得抚养权及北京房产

案件梗概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

被告:靳某

原告双方于2016年4月登记结婚,背后生育一女,后由于三观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于是原告提出请求离婚。

律师介入:

为保证快速离婚,当事人吴某特委托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中昂律所指派何律师帮助当事人吴某完成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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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调解:

庭审过程中经过调解员王某主持调解以及律师交涉沟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被告靳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我同意调解解决。关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大兴区诉前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王某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靳某离婚;

二、婚生女xx悠由原告吴某某抚养,被告靳某每月 5日前给付婚生女xx悠抚养费 2000元(自 2020年10月1日起至婚生女xx悠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20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京(2016)大兴区不动产权第005xxx号)归原告吴某某所有,该房屋所对应的贷款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四、双方名下各自物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名下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靳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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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法条: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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