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胜诉)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的被拆迁户会收到针对自己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这是怎么回事呢?
一般是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于是征收部门就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针对这一家作出补偿决定。
这个补偿决定是必须接受的吗?不是。如果拆迁户对补偿决定不满意,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今天这个案例,当事人就是因补偿低,对补偿决定不服,起诉,并获得胜诉——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案情简介
徐女士的房屋位于山东济宁某县。
2019年3月和4月,当地县政府分别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拟征收公告》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徐女士的房屋在征收补偿范围内。
2019年7月,评估机构对徐女士的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
2020年4月22日,县政府向徐女士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给出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案,要求徐女士3天内选择一个方案,10天内腾空房屋。
但徐女士认为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存在漏项以及评估报告违法,导致给予自己的补偿安置不合理。
为此,徐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这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向被告县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案件于2021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信息
案号:(2020)鲁08行初302号
案由:徐女士诉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济宁徐女士
被告:山东省济宁市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吴玲君 渠旺鑫
庭审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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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房屋评估结果的公示》中,对于“超面积部分”“附属物”,被告没有提供有关入户勘测记录或有原告签名的现场测绘表格等证据,因此,被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取和评估结果是否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仅载明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选定评估机构的地点为棚改指挥部,并没有载明具体的协商或投票日期、方式及棚改指挥部的具体位置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被告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告已经送达,故应认定被告没有向原告送达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
同时,根据被告提供的公告显示,选取的评估机构是通过投票方式选定,被告也没有提供该投票过程的相关证据。
综上,应认定被告对评估机构的选取不符合法定程序,因评估机构的选取不合法,造成涉案评估报告的作出缺乏合法前提,故原告主张评估报告违法,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予撤销的观点,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综上,被告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证据不足,程序有不当之处,原告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县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对原告徐女士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责令被告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涉案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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