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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开庭时法官独任审理)

“我的案件开庭时实行的是独任审理,只有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拿到判决书时,上面却写着一名法官和两名陪审员参加了庭审。事实上,法院根本没有通知开普通庭审理,2名陪审员也根本没有出庭!”

12月17日下午,河南省郑州市的化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在审理他的一起经济纠纷案期间,涉嫌“开假庭”,他已向相关部门作了反映,目前开封市中院正对案件进行审查,或因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开庭时只有一名法官,判决书却显示两名陪审员参加庭审

化先生是河南省郑州市人。12月17日下午,提起自己反映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官“开假庭”的事情,化先生有一肚子的话要说。

开庭时法官独任审理,判决书上却称有陪审员出庭;男子反映判决书未实事求是,上级法院:正审查

化先生说,审判没有程序的正义,就不能保证判决的公平公正

化先生介绍,2019年8月,朋友邹先生与第三人韩某签订了一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他是担保人。今年年初,邹先生与韩某出现合同纠纷,韩某将邹先生和他告上法庭。

“今年4月28日,案件在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院205办公室以简易程序开庭,法官张某担任独任审理。”化先生清楚记得,当天的庭审现场,邹先生因家里有事未出庭,委托的律师孙女士参加了庭审;原告韩某未委托律师,自己参加了庭审;证人项师傅也参加了庭审。“算上法官,书记员,我,邹先生的代理律师孙女士,原告韩某,以及证人项师傅,当天的庭审共有6人参加。”

对于化先生的说法,邹先生委托的律师孙女士、证人项师傅12月17日下午向华商报记者证实:当天的庭审确实是简易程序,现场只有6人,除此之外,再无他人。

化先生说,今年8月16日,他收到了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院的判决书。“接到判决书后,我整个人都懵了——我们的案件明明是简易程序,张姓法官一个人独任审理,但判决书却写道:本案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独任审理。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某与人民陪审员刘某某、邱某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化先生说,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很大区别,判决书应该实事求是,是什么就是什么。“两名陪审员根本就没有出庭,不知道判决书为什么要写他们出庭?”

12月17日下午,当天参加庭审的孙女士、项师傅告诉华商报记者,判决书上的两名陪审员当天确实没有参加庭审。孙女士、化先生同时证实,当天开庭后,法院没有就此案再次通知他们重新开庭,也就是说,该案一审只在今年4月28日开了一次庭。

男子多方反映,一审法院建议等待二审开庭

化先生介绍,合议庭评议规则第3条明确规定:合议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本案合议庭另外两名审判员均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化先生认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证,没有审判的程序正义,就不能保证判决的公平公正。判决书这样不顾事实,他一度质疑法官“开假庭”。

邹先生的委托律师孙女士也称,本案合议庭另外两名审判员均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程序违法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

发现一审出现程序问题后,化先生一边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一边就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院的程序违法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今年10月18日,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化先生反映的问题作出回复: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希望化先生积极准备相关证据,耐心等待二审开庭通知和裁判结果。

化先生介绍,12月9日,该案二审在开封中院开庭。“庭审一段时间后,二审法官宣布中止审理,说要调查一审程序是否违法,如果一审确实未开普通程序庭,将发回重审。如果一审程序没有问题,二审将在12月17日在开封中院开庭审理,让我们回家等通知。”

“12月16日,开封中院相关人员告诉我,二审不开庭了,中院初步调查结果是一审程序确实存在问题,案件或发回重审。”

开庭时法官独任审理,判决书上却称有陪审员出庭;男子反映判决书未实事求是,上级法院:正审查

2021年10月18日,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院与化先生的谈话实录

化先生反映是否属实?12月17日,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院相关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化先生反映的问题他有印象,法院领导当时专门接待过化先生,也向化先生做过解释。至于具体情况,需要向领导汇报,让记者等待回复。当天晚些时候,该工作人员又称,采访需要与法院办公室联系。此后,华商报记者多次联系该院办公室未果。

12月17日,开封中院相关人员介绍,化先生的案件正在调查、审理中,“如果需要开庭,会提前通知当事人,如果不需要开庭,就会直接邮寄裁判文书,稍微再等等。”

律师说法: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二审会发回重审

法庭审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什么情况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判决书上写的普通程序,对当事人的权利、判决结果有无影响?出现类似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当事人该如何依法维权?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介绍,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普通程序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普通程序的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或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前述案件之外的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柳孔圣指出,判决书上写的普通程序审理,而实际上适用的简易程序审理,属于严重审判程序违法。“应当合议的案件由一人决定,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判决结果极有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柳孔圣称,程序是实体的保障,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二审一般不会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而是直接发回重审。

柳孔圣称,出现类似的原因,是审判人员主观上存在严重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不注意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不注重程序正义。对于程序违法问题,当事人可通过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予以纠正。如确属程序违法,二审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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