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律师(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6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新法规定,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称,《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是社会的进步,更是司法的进步。
新修订的法律:
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据新华社报道,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重新界定了假药、劣药,并对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进行了单独规定。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假药包括: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药品。劣药包括: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这次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是回应了老百姓的关切。不过袁杰同时表示,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要经过批准,这是法律所作出的规定,是一个原则。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袁杰表示,这次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从假药里面拿出来单独规定,不等于降低了处罚力度,而是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品的,仍然按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进行处罚。
“这种行为仍然是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所以这次把假劣药回归到按药品的功效来设计假劣药的内容,违反规定的仍然也要处罚,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管理秩序的作了专门的规定。”袁杰说。
据了解,《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管的基本法律。现行《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2001年首次全面修订。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药品管理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的第二次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订,将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为公众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药神”原型陆勇:
法律的修订是社会的进步,更是司法的进步
8月26日下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陆勇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新闻当日上午他已关注。此次《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从法律上对“假药”做了重新认定——以前的“假药”不是按照药效来认定,而是从药品是否经过审批来认定。这样定性,会给普通大众带来理解上的偏差。因为普通大众判断药品的真假,往往看能否治病救人,是否有效果。有效果,就是真药,没效果,就是假药。
陆勇称,正基于此,很多普通群众对司法定义的“假药”难以理解:自己吃的药效果挺好,怎么成了假药?“也正是因为假药定性问题,导致了我的案子和全国其他‘药神’案的发生。结果往往是,公安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群众困惑。”陆勇称,正是由于法定“假药”和大众理解的“假药”定义不同,导致各地出现“我不是药神案”,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
陆勇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药品管理法》,将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是司法的进步,也是顺应民意的体现。他认为,新法将普通大众对“假药”的理解与司法对“假药”的定义无缝对接,这样修订,类似“我不是药神”的很多案件将不需要刑事立案,不需要司法审判,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
陆勇最后说,2015年获释以来,他的病情比较稳定,但每天仍需要坚持吃药。这几年,因为血液病的药物大幅降价,而且很多已经进入医保,患者的负担大大减轻,找他代购的血液病人已经很少。“如果《药品管理法》早修订几年,我的案子也就不会发生,电影《我不是药神》也就不会上映了。”陆勇笑着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药品管理法》是社会的进步,更是司法的进步,他代表周边的患者及家属对此表示感谢。
身患肝病、因代购国外抗癌药被取保候审的江苏南通人翟一平2018年7月被上海警方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刑拘,之后被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捕,同年11月底被取保候审,目前仍等待法院消息。2019年8月26日下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翟一平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新闻及草案全文他都已经看到,并和律师做了深入的学习和研究。“按照新法,我的案子够不上刑事案件。”翟一平称,和律师进一步沟通后,他将和法院、检察院沟通,看能否申请检察院撤诉。“毕竟我为病友们购买的是德国上市的正规药品,这一点上海市食药监局有鉴定报告。”翟一平说。
曾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的律师:
修法是善意的回应,修法之后将无“药神”
2018年8月,就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我不是药神》(代购救命药被刑拘甚至判刑)现象,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律师徐昕,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律师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作出补充和修改以及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建议信中,两律师指出,将未经批准或未经检验的进口真药、好药甚至是救命药作为《刑法》上的“假药”定罪处罚,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严重超出一般国民对“假药”文义范围的理解,将本应行政处理或不违法的行为作为刑事犯罪,将误人害人的假药与治病救人的真药同等处罚,甚至轻重颠倒,不利于保障国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建议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出补充或修改,并对两高关于假药司法解释中,严重不合理部分,提出审查意见。
8月26日,谈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药品管理法》时,徐昕教授指出,《药品管理法》的修改,主要源于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影响,同时这几年不断出现的“药神案”以及社会各界的努力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徐昕介绍,“深圳鹦鹉案”后,他承办了“苏州假药案”,之后和斯伟江律师承办了“上海药神翟一平案”“上海疫苗(孙勇平)案”。2018年,他和斯伟江律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建议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也在这方面做出了一定努力。《药品管理法》修订后,希望有关方面尽快为孙勇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斯伟江律师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药品管理法》是“善意的回应,修法之后将无‘药神’”。斯伟江称,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药神案”的实质性处罚规定在第124条——该条规定了对未经批准生产进口药品的行为,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其中包括没收原料、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斯伟江说,新修订的法律对“假药”主要通过行政处罚来进行,这符合社会各界对各地“药神案”所提出的建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施行后,各地目前在案的类似“药神案”,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该予以撤案或改判无罪,改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斯伟江介绍,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距施行还有几个月时间,据他了解,因为类似“药神案”被羁押的被告人不在少数,根据新法只能是行政处罚,他希望办案机关能迅速变更强制措施,将涉案被告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待新法施行之后,案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
斯伟江说,社会在不断改变,法律也需与时俱进。《我不是药神》电影引发的社会问题令人深思。“如同我们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信中提到的,良法才能带来良治,从枪支标准,到野生动物保护,到最近的《药品管理法》的修订,都是社会各界与司法机关互动的良好结果,希望这样的修法越来越多。”
第三方律师:
被取保候审的“药神”,应尽快申请检方撤诉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施行前,类似陆勇、翟一平这类被拘捕甚至被判刑的“药神”能否要求重新审理或申请国家赔偿?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认为,根据未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在国外合法上市的药物,只要没有经过国内药监部门批准,在国内销售的行为都以“销售假药罪”论处。由于许多抗癌药物在国内批准的过程非常漫长,这一规定对于众多癌症患者,就是生与死的区别。这次《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一部电影(《我不是药神》)修订一部法律,这是司法和舆论的良性互动。
周筱赟称,刑法对于溯及力,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一般情况下,新法不溯及既往。但是,当新法旧法规定不同时,且新法所处刑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犯罪,就适用新法。也就是说,当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颁布之前,那么通常情况下是适用旧法的。但是,如果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就适用新法。当然,也可能存在相反情况,旧法认为是无罪的或处罚较轻,新法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重,则适用旧法。但是,刑法溯及力的适用对象,只能是未决犯,不能适用于已决犯。这是《刑法》第12条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新法实施前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不会被认定为错案,不会改判无罪,所以也无法申请国家赔偿。
周筱赟指出,判决生效后已经服刑的人员,按照刑法对于溯及力的规定,是无法申请改判的。但是,如果判决尚未生效,应当尽快提起上诉,就可以根据新法改判无罪。对于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案件尚未审理,应当尽快要求检察院根据新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如果是已经一审判决,但判决尚未生效的被告人,则应当尽快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二审就会根据新法改判无罪。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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