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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劳动合同法(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时经济补偿如何分段计算)

很多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很多年、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的职工,对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否需要分段计算、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并不是很清楚。今天我们来谈谈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时经济补偿如何分段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如果2008年1月1日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通俗的讲也就是劳动合同跨越2008年,而又在2008年之后解除的,单位给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在2008年1月1日前后应该分段计算,那么该如何分别计算经济补偿呢?

一、2008年前经济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1、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法》(1994)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简而言之就是协商一致、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也就是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以上述十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时经济补偿如何分段计算?

2、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2008年1月1日前计算经济补偿的方式主要依据是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5条-第9条: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

2)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

3)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情势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

5)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工作年限。

可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计算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不同的情形分别计算,总的计算原则是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而对劳动者的工资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3倍时未作出按3倍和最高不超过12个月计算的双限定规定,反而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计算限定了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设定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虽然未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但一般诉讼中仍依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的方式进行计算。

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时经济补偿如何分段计算?

二、2008年后经济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1、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未足额及时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导致的合同无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危险作业)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一致)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破产重整、经营严重困难、转产技术更新、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破产、吊照关闭撤销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我们可以发现,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在2008年1月1日后与2008年前相比,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被直接吸收写进了《劳动合同法》中,同时《劳动合同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比2008年前增加许多,进一步的维护劳动者应得权益。

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时经济补偿如何分段计算?

2、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2008年1月1日后计算经济补偿的方式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

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工作的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支付的计算不再区分不同的适用情形,统一采取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除了劳动者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需要采取按3倍和最高不超过12个月双限定的计算方式外,对任何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均不再限定为最高不超过12个月。

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时经济补偿如何分段计算?

三、经济补偿前后分段计算基数均为实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涉及到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时,两段既应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分别判断解除情形是否符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也应当按照的法律规定分别判断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但是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则无论经济补偿是否分段计算,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均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实际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此,2008年1月1日前那段的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也应按照2008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而不能按劳动者2007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劳动者2008年前的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时经济补偿如何分段计算?

四、举例分析

郭先生自1995年1月1日进入无锡某物资公司工作,2007年郭先生工资收入为15万元,2020年12月31日,物资公司提出与郭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同意自2020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郭先生工资收入为40万元,2019年无锡市职工平均工资102649元,郭先生经济补偿应该如何计算?

1、此例中郭先生与物资公司于1995年1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08年后。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那么郭先生的经济补偿应该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即1995年-2007年的经济补偿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计算,2008年-2020年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2、2020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是物资公司提出并与郭先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下无论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物资公司需要向郭先生支付经济补偿。

3、1995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的经济补偿的计算

此段,郭先生在物资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3年,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因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计算经济补偿的月数最高只能为12个月。

经济补偿=400000÷12×12=400000元

4、200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经济补偿的计算

此段,郭先生在物资公司的工作年限同样为13年,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因郭先生月收入33333.33元(400000÷12)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25662.25元(102649÷12×3),因此,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25662.25元,计算月数为12个月。

经济补偿=25662.25×12=307947元。

5、郭先生能获得的总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400000+307947=707947元。

上述案例注意考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按当时的规定限定12个月但月工资标准则不限定,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则需要实行12个月和3倍双限定的规定。

以上案例为江苏地区计算方式,全国计算经济补偿各地规定略有不同,请参照各地高院具体规定执行。

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时经济补偿如何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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