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香港这群假毛)
香港大律师公会17日发布声明,强烈谴责一个月内香港有两个法院分别收到粉末恐吓信件的事件。
这条新闻不禁让乌鸦想起一桩旧事。2019年12月8日,香港反对派挟区议会选举大胜之余威,卷起大规模示威游行。一众暴徒气焰嚣张,向高级法院投掷燃烧瓶,惹得舆论震动。
当时大律师公会面对如此明目张胆攻击司法机构的举动,却是安静如鸡,别说谴责声明,连句话都没说。
前倨后恭,令人发笑。
当然,如今已经是香港国安法时代,大律师公会在官媒和政府几次敲打之后,也准备绣起红旗,和光同尘。帮法院出出声,是他们必然要做的事,就是不知道来得及来不及了。
乍一看香港大律师公会这几个字,大家可能真没什么好感,恶心的事情,他们可真是干了太多了。
2019年7月1日暴徒围攻立法会,开启黑暴序幕。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却将黑暴横行归咎为特区政府没有答应暴徒的无理要求,暗示“造反有理”。大律师公会的暧昧态度,加上不少公会成员公开支持黑暴,是导致暴力迅速恶化的一大原因。
当出现“火烧活人”、“飞砖杀人”、疯狂破坏公私财物等暴力事件后,大律师公会继续保持“可耻的沉默”,变相怂恿。
而当建制派对法院的个别离谱判决稍有微词,大律师公会却煞有介事,又是发声明,又是开记者发布会,还派出要职登上电视节目,抨击建制派此举破坏法治,遗患无穷,好似香港法治马上要到世界末日一样。
这双标狗的嘴脸真是令人作呕。
1
香港大律师公会如此顽劣,是有历史渊源的。早在港英殖民统治时期,英国给香港司法界留下的两项传统,沉疴延续至今:
第一,是大律师与事务律师分离;
第二,是大律师公会对执业大律师拥有很强的约束能力。
先从这第一项传统说起。说了半天大律师,咱现在说说什么叫大律师。英文中大律师是Barrister,也就是辩护律师的意思,顾名思义,就是要戴假发上法庭打官司的律师,执业十年且表现优异的话,可以申请成为御用大律师,英文原意为“女王(国王)陛下”的资深法律顾问。香港回归后,改称为资深大律师。
而事务律师原文为Solicitor,他们一般为当事人提供法庭诉讼以外的法律服务,例如草拟文件,审核合同之类的工作。
大律师必须是自雇的,须在远离当事人利益下独立运作,相信可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客观的专业意见,并受“不可拒聘原则”约束,不可无合理原因拒绝委聘。
在香港,事务律师和大律师身份依照英国传统是分离的,拥有其中一种执照则不能从事另一项工作。
其实这么一看,大律师三个字中的这个大字来得并不准确,大律师和事务律师都是律师,只是分工不同,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但是,这个大字却又无比的准确和形象,因为对于香港人来说,大律师真的是一种不一样的身份。
大律师在香港被俗称为“大状”,一旦被人这样称呼,立刻就有了不一样的感觉。出席各种场合时,大律师们都非常愿意戴上这个头衔,甚至遇到警察亮出大状身份,级别再高的督察警官也会恭恭敬敬地叫上一声大状,客客气气地处理问题。
再加上大律师是抛头露面的工种,他们也很容易吸引公众的目光。电视台播放的各种律政大戏,更是加深了民众心目中大状们维护法治的固定印象。
尤其是那条帅气的“不可拒聘原则”,更为大律师戴上了光环。这条原则又叫“出租车原则”,是指只要当事人能够支付报酬,大律师不可以拒绝为当事人辩护。
这条原则来自于1792年的英国,当时著名政治活动家、哲学家托马斯·潘恩的《人权》引发动荡,英国政府便指控潘恩煽动叛乱。这种“获罪于天,无所祷也”的事情,没人敢为潘恩辩护。但托马斯·厄斯金站了出来,在同行提醒他如果他为潘恩辩护,以后他就别想再接到王室的订单时,厄斯金掷地有声地回应:如果允许一位大律师说他不会代表受检控的人出庭,英格兰的自由便土崩瓦解。
在老百姓心中有了这样的形象,香港大状们也就成了“政客预备役”。
香港民主党创党主席、乱港四人帮首恶李柱铭便是大律师,今天的他甚至是香港最为资深的资深大律师。
1960年代中期从英国回港执业,1967年为“六七事件”中的左派人物出庭辩护,受到政治圈瞩目。1980年代初期,他以时任大律师公会主席的身份成为当时各派势力争相延揽的大咖。
总督府自然不敢怠慢,甚至内地也曾将他奉为上宾,他还曾率团访问北京。日后他更是凭借这一资本,成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当选立法局法律界别议员,开启了政治生涯。
2004年成立的香港公民党,是泛民内部的第二大政团,其中坚成员如前主席余若薇、现任主席梁家杰、创始成员汤家骅、前党魁杨岳桥、党副主席郭荣铿等人,全部是大律师出身。
当然,政府内部也不是没有大状,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特区政府长期以来形成的“政务官治港”(AO治港)的传统,大状们以在野之身想要登堂入室,还是泛民这边的道路更为宽广一些。
这里就得提一下香港司法界的第二项传统,大律师公会对执业大律师拥有很强的约束能力。
在香港,你想要成为一名大律师,有学历、学位和专业训练都还不够,必须要加入大律师公会,缴纳会费,成为公会正式会员,才能上法庭打官司。
而只要你成为了一名大状,除非你自己放弃执业资格,不然哪怕你杀人犯罪,终身监禁,只要大律师公会不取消你的资格,其他任何人或者机构都无权这么做。
真别觉得夸张,根据法律规定,在香港,若大律师犯刑事案而被定罪,大律师公会将负责研究是否需要将个案交由“大律师纪律审裁组”或“律师纪律审裁组”展开纪律聆讯,再视乎罪行性质、案情等因素,决定是否需作出处分,相关处分包括罚款、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甚至永久取消执业资格。
我们可以看几个例子,大律师黄桂生曾被法庭裁定以假遗嘱,承办已故甘草演员兼书法家区树湛的遗产,从区树湛的银行户口盗取15400港元,被判监4年半。2019年8月,大律师纪律审裁组裁定,关于黄桂生的两项行为失当的投诉成立。2019年12月12日起,黄桂生的执业资格被正式取消。
“变态大状”马浩辉曾在坪洲偷取胸围,2010年罪成并被法庭罚款。到2013年,大律师纪律审裁组裁定马浩辉行为失当,决定暂时吊销其大律师执业资格,为期30个月。
这两个案子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大律师公会的处理看起来也没什么问题。可是令人咋舌的是,因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目前正被羁押的前公民党党魁杨岳桥、乱港组织支联会前副主席邹幸彤,以及被法院判处有罪的李柱铭、吴霭仪等人,如今不是在监狱就是在家里缓刑,但他们可都还顶着执业大律师的名号呢,真是不知道说什么好。
大律师受罚不受罚,甚至是否将他们的个案交到纪律审裁组的权力也在公会高层,如果不交,那么一个坐牢的大律师,依旧是大律师,不受任何惩罚。
大律师与事务律师的职业区隔造成大律师成为蓝血贵族的一员,而大律师的赏罚则全部由大律师公会控制,这自然给了大律师公会巨大的政治权力。
而因为大律师群体普遍委身泛民政团,这些人出则为民主派立法会议员、社会活动人士;转身上了法庭,回到大律师公会,则恢复大状的身份。就这样,大律师公会与泛民派不分你我,如胶似漆,自然也造成大律师公会在政治上极度倾向反对派。
2
实际上,这两项传统不止让香港大律师公会背离了专业团体应有的中立性,成了政治组织,被港人戏称为“公民党B队”,还对香港法治建设产生了破坏,让市民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法律权益。
第一,因为大律师独立营业,不直接接触当事人,造成很多问题。
聘任大律师需要经过事务律师和律所,等于大律师熟悉案情完全靠资料,不能完全清晰了解当事人的需求。
香港企业家龚如心,早年与其丈夫王德辉携手经营华懋集团,资产超过300亿美元,曾为亚洲女首富、华人世界第一女富豪。
王德辉这辈子有个被绑架的命。1983年4月王德辉与龚如心,如常驾车离开山顶百禄径寓所上班,途中被数名持枪劫匪绑架,勒索1亿美元,王被放入一个大冰箱运回“参窦”,龚则获释返家准备赎款救人。
龚如心依绑匪指示,将1100万美元现金经洗钱手法汇到台湾,但被警方查扣,而在香港的绑匪也全部被捕,王德辉因此获救。
这个案子当时非常轰动,引起了一位名叫钟维政的退休警长注意。钟警长可能一开始是想研究研究案情,但是他越看越兴奋,最终走火入魔,有了一个非常大胆的想法。他老人家认为,当年歹徒手法高明,因在几处重要环节上失手,才会被捕。钟警长自忖从警多年,反侦察经验丰富,如果由他出马,弥补当年疏忽之处,用同样手法再一次绑架王德辉,就一定能够得手。
想到此处,钟警长说干就干,纠结一批道上朋友,甚至拉上了自己的儿子。1990年,还是4月,王德辉在跑马地马会打完壁球后回家途中,再度被绑架,绑匪不但不怕警方录音、监听,还公然在东方日报、星岛日报上刊登广告,指名要龚如心与他们连络,龚如心两日后接获绑匪勒索10亿美金,第一期款6000万美元。
香港警方在1991至1993年先后拘捕6人,匪徒将2.6亿港元赎金透过地下金融汇往台湾。
当然,台湾地区成了赃款中转地,让台湾警察十分不爽。台“法务部调查局”主动出击,通过线人起获大部分赃款。
但这次王德辉的命就不那么好了,部分在台被捕的疑犯供称,王德辉在1990年4月13日被香港远洋渔船载至公海,自此下落不明。
富豪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他的产业属于谁肯定是一笔糊涂账,所以他一日不死,这份产业肯定没法儿开抢。于是香港高等法院1999年大发慈悲,宣布王德辉事实上已经死亡,打响了世纪争产案的发令枪。
比赛双方便是龚如心和王德辉的父亲王廷歆。
在龚如心看来,这份偌大的家业乃是自己与王德辉共同挣下,而两家在上海时便是世交,没必要撕破脸皮。而王廷歆则表示这产业当年开办是他所投资,如今怎么也该有他一份。
两边越说争议越大,最终不出意外打上法庭。
龚如心的律所为此案聘请的大律师,便是李柱铭。
李柱铭当时是立法会议员,又是泛民的象征人物,又是美国在港势力的代表。等于李柱铭这一边要跑香港立法会大放厥词,一边要在游行示威中一显身手,一边要跑到美国当汉奸,一边还要帮富婆打争产官司。
李大状毕竟只是一个人,这么多坏事儿,他是真分身乏术啊。
其实争产官司一方面是证据力度的问题,另一方面就是争取法官的认可,以及舆论的支持,在案件中,自然姿态越低的一方,越能博取同情。
可是当时在立法会上,李柱铭议员喷特区政府官员喷得正上瘾,那个言辞激烈,堪称慷慨激昂,要他马上切换说话方式着实有些为难。
于是李柱铭一方面不熟悉案情,一方面没啥太多准备,就把这法庭当成了立法会议事厅。结果他对着王父一方的证人和王父本人一顿狂喷,进行了“冗长而毫无必要的盘问”,将案件审讯的时间拉长到了172天,导致法官极其不爽,甚至在判词当中Diss了一下李大状。
而由于李大状这种嚣张的态度,令委托人龚如心背上了“不忠、不孝、不仁、不义”的骂名,还在高等法院败诉。最后,龚如心不得不解聘李柱铭,另寻得力律师。果然,等余若海大律师到位之后,案子打上终审法院,龚如心最终胜诉。
类似李大状这样,不熟悉案子就敢上庭胡说八道的大律师在香港不是少数。这无疑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和香港大律师的声誉。
第二,大律师与事务律师分离,会增加市民的负担,进一步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
今年5月,一桩被揭发出的冤案震惊香港舆论界。
2016年10月,时年20的马家健答应为洪姓朋友借出房屋住址收取包裹,虽然他并不知道包裹内有什么。最终,警方发现该包裹内有一公斤重的可卡因,洪姓友人的家中亦被搜出少于10克可卡因,两人双双被检控。
马家健曾在一间拉面店打工,洪姓友人则为其同事,后者的兄长则为该拉面店的老板。在二人被捕后,洪兄向马父提出聘请律师。最终马家健的案件由洪兄聘请的律师代理。
该律师哄骗马家健,如果聘请大律师上庭打官司,耗费巨大,万一败诉还要支付律师费,不如签下认罪协议。与该律师配合的大律师也参与了哄骗。这边厢骗完人,该律师转身便和律政司沟通,换取洪姓友人的撤控。马家健最终被判监23年。
马家健入狱后发觉事情有问题,提出上诉,案件在今年改判,马家健上诉得直无罪释放。
重新审视这桩骇人冤案,可以看出,马家健没有聘请大律师上庭,而是在庭下认罪,就是被聘请大律师的巨额支出吓到了。按理说,一个人不应因为经济能力而不能够保障自己应有的权利,但香港现行的这种制度下,经济能力左右了一桩案件的结果。
聘请律师是一份钱,聘请大律师又是一份钱,在香港,大律师的收费视乎案件复杂程度、所需时间,与大律师本身的资历和经验,而且还分“委聘费”和“延续聘用费”两项,即使便宜的也需要数万甚至数十万,对基层之言,这已经等同天价,更不要说那些动辄收数百万的资深大律师。
不知香港到底有多少人,因为出不起大律师这份钱而被迫在法庭上吞下了不利于自己的结果,这客观上让香港的法治蒙上了阴影。
其实在国际上,大部分普通法国家或地区,都已经无分大律师(诉讼律师)与律师(事务律师)之别。以美国为例,律师只要通过资格考试,就能在法院提出诉讼或辩护。
至于英国,虽然目前仍会专门划分诉讼律师与事务律师,但在英格兰与威尔士,一名律师可以同时持有两项资格,不如香港一般,大律师与事务律师只能两者择其一,而且转换身份还需要不同时长的执业经验和考试,生生把“大律师”做成了“请不起的样子”。
可以说,律师行业的合并已属普通法地区的普遍趋势。
现在内地群众对香港司法问题的关注,往往集中在“外籍法官”、“黄尸律师”上面,其实他们之所以能翻云覆雨,乃至左右政治,背后没有大律师公会这样一个体系也是做不到的。更何况,高度垄断和集权的大律师公会制度,已然对香港法治形成了损害,甚至造成司法不公,香港的普通民众也是受害者。
香港的大律师制度,乃至于整个司法体系,真是应该改一改了。
参考资料:
大公网:大律师“政治公会” 法定权力应予取消
香港01:「大律师」与「律师」不应有高低之分
郑飞飞: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演变
声明:本文由"麦兜"发布,不代表"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029ipr.com/law/34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