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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节税案例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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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以后,投资者个人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本身并不纳税,仅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投资于公 司,需要缴纳两次税才能获得税后利润,而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仅需要缴 纳一次税即可获得税后利润。在企业的规模不是很大时,建议投资者在设立餐饮企业时采 取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而不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 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 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 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纳税筹划图

节税案例131:变有限责任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以降低企业实际税负

图13-1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13-1】 某个人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餐饮服务,2019年度实现 利润400万元。请计算该个人实际的税后利润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假设该公司的税后利

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分得利润:400-100=300(万元)。该笔所得属于股息所

得,应当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300×20%=60(万元)。投资者的税后利润:300- 60=240(万元)。由于该企业的规模不是很大,因此,可以考虑将有限责任公司改为个 人独资企业,我国目前对个人独资企业不征税,仅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企 业的400万元利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00×35%-6.55=133.45(万元)。投资者获得的税 后利润:400-133.45=266.55(万元)。通过纳税筹划,该投资者多获得利润:266.55- 240=26.55(万元)。

节税案例131:变有限责任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以降低企业实际税负

节税案例131:变有限责任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以降低企业实际税负

节税案例131:变有限责任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以降低企业实际税负

节税案例131:变有限责任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以降低企业实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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