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
瑶海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本名单欢迎分享转发!
1、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15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祁建青
性别:男
年龄: 47
身份证号 :630104********9651
住址: 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大兴镇伏龙村小章村民组54号
立案时间: 2019-01-08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139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贾小旭
性别: 男
年龄:44
身份证号 : 610125********1590
住址: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砀山路509号
立案时间: 2019-02-28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贾小旭、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汪庭借款2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6年6月2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汪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52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贾小旭、张梅负担7400元;公告送达费800元,由被告贾小旭、张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232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覃福锦
性别: 女
年龄:40
身份证号 :522732********1021
住址:接龙乡接龙村院子组45号
立案时间:2019-04-25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覃福锦、黄万路归还原告谢寒本息合计273786元,于2018年10月10日前归还50000元,于2018年11月10日前归还50000元,于2018年12月10日前归还50000元,于2019年1月10日前归还50000元,于2019年2月10日前归还50000元,剩余23786元于2019年3月1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偿还顺序为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二、若被告覃福锦、黄万路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谢寒有权在被告覃福锦、黄万路违约的次日就所有到期及未到期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覃福锦、黄万路自愿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被告覃福锦、黄万路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158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郑升运
性别:男
年龄:39
身份证号 : 610125********1633
住址: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35号381室
立案时间:2019-03-14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被告合肥市络和门窗有限公司、郑升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启刚门窗款6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30元由被告合肥市络和门窗有限公司、郑升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5、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115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伍远洋
性别: 男
年龄:23
身份证号 : 522424********1811
住址: 长坝镇石关村坪兴一组
立案时间:2019-02-20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伍远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苏明借款5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2018年3月6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伍远洋负担。本判决为终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注:文中“老赖”特指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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