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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维权(干货满满)

干货满满!这个3·15,越秀检察带你打假维权!

以上消费陷阱

大家有遇到过吗?

有没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越秀检察值此之际

送上满满干货

来给各位消费者的维权支招!

首先是线下宣传

当面答疑解惑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食品药品安全消费意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响应“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之3·15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类制假售假犯罪行为,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3月15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与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越秀区消委会在广州大都市鞋城门前广场共同举办315消费维权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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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活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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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线索调查活动,重点摸查校园周边经营店铺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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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对校园周边经营店铺进行摸查

除了线下给消费者讲解维权

我们线上梳理了

越秀检察这些年打过的“假”

给大家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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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越秀检察共依法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5件44人,起诉生产、销售假药罪30件33人。

以案说法

2017年4月起,被告人崔某某、魏某某、邓某通过广州燕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麦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生产销售“FITM***”品牌咖啡饮料。该“FITM***”品牌咖啡饮料号称为“纤体咖啡”,实际上为了使咖啡达到所谓“纤体”“减肥”的效果,被告人在其生产销售的咖啡中添加了酚酞等非法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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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含保健食品)中添加酚酞。酚酞是化学品和临床处方药,有严格的适应症,需在医生指导下应用,若过量服用或长期滥用,可造成人体电解质代谢紊乱,严重时甚至可诱发心律失常。

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崔某某、魏某某、邓某提起公诉,法院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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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越秀检察共依法起诉涉疫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4件9人,起诉涉疫情诈骗罪22件23人。

以案说法

2020年2月,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期间,被告人郭某某、石某某在没有销售医用口罩资质的情况下,从临时搭建的小作坊购进3万只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通过6、7次转手,假冒口罩从恩平市流转到深圳市再到广州市,最终在医院采购中发现该批次口罩为不符合医药行业推荐标准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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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对郭某某、石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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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越秀检察共依法起诉“假证件”类案件14件20人。

以案说法

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高某某”的居民身份证。黄某某使用该身份证实施诈骗,涉案金额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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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诈骗罪依法对黄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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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越秀检察共依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罪151件254人。

以案说法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郑某某、翁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淘宝等网络平台,销售、配送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共2009个,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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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对郑某某、翁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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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越秀检察共依法起诉虚假诉讼罪2人。

以案说法

2017年,被告人梁某通过层层套路迫使被害人签订2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将被害人非法拘禁,使用软暴力手段逼其还款。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梁某便将上述捏造的借款收据等材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害人偿还人民币2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梁某胜诉,判决被害人向原告偿还本金、利息等款项。2019年被告人梁某在暴力催收借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通过深入调查,梁某以套路贷的手段,虚假增高债务,使用暴力、软暴力拘禁、殴打被害人,以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依法对梁某提起公诉,法院对梁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最后

越检君送上温馨提醒

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不知如何维权

赶紧收藏这份维权锦囊学习起来吧

检察官维权锦囊

消费者的权益有什么?这6个权利要记牢。

消费者的权益:

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的权利。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产生纠纷如何维权?6种方式供您选择。

产生纠纷后,维权方式有以下几种: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拨打12315投诉电话。

4.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5.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网购、直播购物时,遇上“特价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霸王条款?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热线12315进行电话投诉,依法维权。

法条指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所购食品“挂羊头卖狗肉”,配料不对?商家欺诈消费者需赔偿!

法条指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家销售时打出“假一赔十”的口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维权联系不到商家?可向网络平台主张维权。

法条指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费维权注意什么?重视保存商品票据及其电子证据!

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后的下列证据:

1.广告说明。

2.票据。

3.合格证。

4.使用说明书。

5.生产日期。

6.保修卡。

7.保修期限证明。

8.商家承诺。

9.警示标示。

同时注意保存电子证据,尤其是相关的原始记录。电子证据虽未经过公证,但与其他证据资料相互印证,或者通过电子签名技术等手段留痕,可以强化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如果您身边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您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我们与您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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