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律师协会(江西出台意见)
江西出台意见,推动建立良性互动检律关系
为落实最高检察院与全国律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倡议,近日,省司法厅联合省检察院、省律师协会出台《关于建立良性互动检律关系三方联席会议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同搭建检律沟通交流平台,将联席会议作为三方常态化、经常性联系的重要形式。
联席会议重点通报在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活动中的情况信息,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围绕律师参与“四大检察”案件办理工作,参与处置重大案(事)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法律援助、律师值班、信访矛盾化解等八个方面开展检律互督互评。
《意见》明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三方成员单位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部门代表参加。联席会议成果以会议纪要体现,经三方签字印发。三方共同遵守会议纪要,积极落实,并及时沟通落实情况。
《意见》要求,联席会议机制全省三级联动、统一执行,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律师协会按照《意见》,上下一体,共同推进三方联席会议机制全面落地落实,促进检律协作不断深化,取得实效。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唐锋指出,“《意见》的出台,旨在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推动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检律关系,共同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和提升职业尊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共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
文件全文
关于建立良性互动检律关系
三方联席会议机制的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建立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切实落实好“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建立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律师协会三方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制度是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和江西省律师协会三方建立常态性联系的重要形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和江西省律师协会是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第三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视情况可适时召开。召开联席会议时,各成员单位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部门代表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重点通报在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活动中的情况信息,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任务和目标,实现检律互督互评,会商研讨解决下一步工作意见或措施。具体内容包括:
(一)律师参与“四大检察”案件办理工作等情况;
(二)律师参与处置重大案(事)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法律援助、律师值班、信访矛盾化解等情况;
(三)律师参与“六稳”“六保”等中心工作情况;
(四)律师参与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等工作情况;
(五)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等情况;
(六)律师履行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工作等情况;
(七)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情况;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准备工作:
(一)明确会议议题。三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研究议题,经三方共同协商后确定为正式议题。
(二)明确承办单位。三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协商明确承办单位。议题的提请单位也可以作为联席会议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为会议主持方,具体负责会议组织。
(三)明确时间要求。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正式确定,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印发各方。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果以会议纪要体现,经三方签字印发。三方应共同遵守会议纪要,积极落实。落实情况应当及时沟通。
第七条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江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江西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为联席会议机制日常工作部门,三方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三方日常工作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分享相关文件。
第八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和江西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参照此意见执行。
来源:江西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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