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和律师(河北秦皇岛)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河北省秦皇岛市人,1965年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王先生获得XX县一村集体土地使用权200平方米,用途为农宅,建正房三间;2011年1月5日县政府为王先生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18年4月,应当地一城镇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王先生的房屋就在征收范围内之内,2018年6月,xx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同意成立该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村民安置工作进行了部署。2018年9月19日公布当地农宅置换与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11月20日xx区人民政府成立当地项目建设领导小组。2019年1月15日,在未与王先生签订任何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将王先生建设的房屋拆除,导致王先生的房屋无法再继续使用,屋内大量财物全部被损毁。无奈之下,王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观点:
王先生的房屋依法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相关证件,属于合法房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区政府组织的临时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在未与王先生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将其房屋强制拆除,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随后,在律师的协助下,王先生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被告区人民政府主张,一、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是临时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并非区政府。二、区政府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是由于王先生要求过高的补偿,不能及时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拖延了土地征收的过程,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才对其房屋实施了拆除。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区政府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二、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地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区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故区政府应为本案适格被告。区政府在未与王先生签订置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王先生的房屋,缺乏法定事由,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相关法定程序的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总结:
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行政机关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无权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强制拆除。在这里蓝秦律师提醒您,如果您遇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必要时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由"麦兜"发布,不代表"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029ipr.com/law/54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