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基层法院认为案件不归自己管)
作者:麦兜 更新时间:2024-11-27 18:44:37 阅读 1033
日前,王某向被告所在地某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设为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A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至有权管辖的房屋所在地B区法院;B区法院接受移送后,经审查认为该案由A区法院受理更为妥当,遂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中院审查全案后,认为A区人民法院作为先受理的法院更为适宜审理该案,遂作出裁定指定A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王某认为,大半年过去了,此案由A区转B区,又转中院又回A区,曲曲折折回到最初受理法院A区法院,法院存在故意拖延审理,超审限等违法事由,欲寻求救济。
律师释疑:
1.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受案人民法院依法应先审查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在A区,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即为被告所在地法院,A区人民法院受理正确;
2.A区法院受理后,认为案件涉及专属管辖,将案件移送房屋所在地法院,亦符合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
3.B区法院接受移送后,认为案件仍为一般管辖,但民诉法规定,移送管辖仅限一次,B区法院无权移送,因此B区法院只能向上级法院市中院申请指定管辖;
4.市中院审查全案后,综合认定本案件为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签订后双方关于履行发生的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更为适宜,指定A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5.A区人民法院重新受理后,案件审限重新起算。
文丨李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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