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辱母案例是怎么回事(于欢家人非法吸储案宣判)
2016年4月,发生在山东聊城的“于欢案”曾引发舆论关注。当时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采用侮辱其母亲的方式逼债,导致于欢刺刀反抗,发生一死三伤的案件。于欢因涉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于欢防卫过当,被判有期徒刑5年。而该案背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主犯吴学占获刑25年。
今天,法院一审宣判,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欢父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
涉非法吸储案 于欢母亲一审获刑3年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今天对于欢父母及相关单位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非法吸储2508.85万元已全部退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欢父母于西明、苏银霞、姐姐于家乐,以及赛雅公司主管人员张振永等在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08.85万元。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涉及了全部2508.85万元的款项,赛雅公司、张振永等涉及了其中的2050.85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于欢父母经营的源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此案涉及的所有非法集资款项,案发前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案发后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目前已全部退缴到案。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到赛雅等公司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振永、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赛雅公司于案发后主动退交其参与非法吸收、需要继续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酌情从轻处罚。
——于欢父亲获刑4年 母亲获刑3年
法院最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其他被告人获缓刑或被免予刑事处罚。
新闻背景:“辱母”逼债 于欢反抗致一死三伤
于欢案发生在2016年4月,当时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采用侮辱其母亲的方式逼债,导致于欢刺刀反抗,发生一死三伤的案件。于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6年4月,被告人吴学占、赵荣荣为催还于欢父母苏银霞夫妇所借月息10%的100万元高利贷,赵荣荣带领吴风磊、杜志浩等人非法侵入苏银霞的一套住宅内,强行换锁,并让搬家公司搬走室内家具,还将苏银霞的头摁入坐便器内。4月14日,被告人吴学占为施加压力,授意赵荣荣纠集人员前往苏银霞的源大工贸公司讨债,非法拘禁苏银霞及其儿子于欢,期间发生团伙成员杜志浩裸露下体羞辱苏银霞事件,最终于欢用刀刺死杜志浩,并刺伤三名团伙成员。
——于欢一审被判无期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
案件发生后,于欢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引发社会关注。
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于欢案背后黑社会团伙主犯获刑25年
2018年5月11日,于欢案背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成员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人吴学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8年6月29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吴学占等人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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